金应洋 因保管不善,将牟房字第(11866)号、牟国用(2012)字第16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金应洋
2026年10月10日
下一条: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李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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