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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环罚字〔2017〕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8年06月22日   作者:   来源:县环保局    点击:[]


牟定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环罚字〔2017〕2号

牟定宏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560070XXXX

地址:牟定县安乐乡新田村委会XXX

牟定宏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9月5日对你公司安乐长箐采石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采石场矿区东面正在建设的石料生产系统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生产区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5日现场拍摄照片6张、视频4段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7年9月14日分别以《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环罚告字〔2017〕2号)、《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听告字〔2017〕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按照《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牟环责改字〔2017〕5号)进行改正。

2.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元(¥64000元)。其中: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擅自开展第二条石料生产系统建设的行为,处罚款2.4万元;对石料生产环节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的行为,处罚款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

户名:牟定县环境保护局环保排污费收入过渡户

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牟定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牟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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