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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环罚字〔2017〕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8年06月22日   作者:   来源:县环保局    点击:[]


牟定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环罚字〔2017〕1号

牟定县天佑洗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XX

营业执照注册号:53232310000xxxx

组织机构代码:09874001-x

地址:蟠猫乡古岩村委会xx

牟定县天佑洗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网络举报,我局于2017年1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第三级沉淀坝2号排口到古岩河的沟道中有明显泥沙排放痕迹,下游古岩河道中有部分淤泥沉积,经现场调查为你公司所为。

以上事实,有2017年1月3日现场拍摄照片6张、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7年1月9日分别以《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环罚告字〔2017〕1号)、《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听告字〔2017〕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减免申请书》,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我局下发的停产整治决定书牟环责停字〔2017〕1号要求进行停产整治。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

户名:牟定县环境保护局环保排污费收入过渡户

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牟定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牟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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