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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环罚字〔2017〕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8年06月22日   作者:   来源:县环保局    点击:[]


牟定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环罚字〔2017〕3号

牟定县戌街乡长箐杨家丫口采石场:

法定代表人:李xx

营业执照注册号:53232360001XXXX

组织机构代码:L6120704-X

地址:牟定县戌街乡长箐XXX

牟定县戌街乡长箐杨家丫口采石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群众举报,我局于2017年9月13日对你采石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采石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碎石生产线淋水量不足、堆料场未洒水降尘,生产区粉尘较大。

以上事实,有2017年9月13日现场拍摄照片6张、视频1段,2017年9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7年9月14日分别以《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环罚告字〔2017〕3号)、《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听告字〔2017〕3号)告知你采石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采石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采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你采石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采石场按照《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牟环责字〔2017〕7号)进行改正。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采石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

户名:牟定县环境保护局环保排污费收入过渡户

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牟定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牟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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