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民族族别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族别一次。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族别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族别与继父(母)的民族族别不同;3.公民民族族别与养父(母)的民族族别不同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族别,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族别的证明材料;
3.项目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民族族别依据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族别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族别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 (母)的民族族别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族别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族别的证明材料;
3.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