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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牟定县城区农贸市场周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函

日期:2026年09月01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关于《牟定县城区农贸市场周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加强牟定县城区农贸市场周边规范化管理,健全常态化、精细化管理机制,持续优化市场经营环境、提升城市市容风貌,切实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农贸市场周边区域环境规范有序提质,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牟定县城区农贸市场周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确保起草内容合法合规、科学可行、贴合民生实际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各界人士可结合工作实际和生活体验,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9月1日-2026年9月30日,意见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反馈至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联系电话:5211523传真5212523)

附件:牟定县城区农贸市场周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1


附件

牟定县城区农贸市场周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牟定县城区农贸市场周边经营秩序、交通通行和市容环境卫生,破解占道经营、乱摆乱卖、垃圾乱堆、车辆乱停等突出问题,保障食品安全与道路通行安全,提升城市人居环境,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创建,国家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牟定县建成区内龙川农贸市场、福利来农贸市场、中园农贸市场周边管控区域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周边管控区域,是指农贸市场主出入口、侧出入口向外延伸50米范围,以及市场毗邻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市政道路、临街商铺、公共空地等区域。

第三条 农贸市场周边管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市容秩序保障与群众自产农产品交易需求,推行柔性执法与严管重罚相结合,构建政府监管、市场开办者负责、商户自律、群众参与的长效治理机制,实现常态化、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区农贸市场周边管理工作,建立农贸市场周边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明确各农贸市场周边管控边界,将农贸市场周边管理纳入文明城市、爱国卫生“管集市”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农贸市场周边市容环境卫生核心监管职责;负责农贸市场周边经营秩序规范、公共设施运维、环境卫生保洁、人行道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占道与开挖审批、排污排水监管、市政环卫维护、噪声和油烟污染治理;依法查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堆乱放、乱贴乱画、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垃圾污水乱排乱倒;监督商户“门前三包”责任落实;开展日常巡查执法。

(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机动车、非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在高峰时段加大出入口巡逻管控力度。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周边食品经营安全、计量器具、明码标价、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查处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有毒有害食品、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督促临街商铺证照齐全、依法经营。

(四)县商务局:负责农贸市场规划布局,指导市场升级改造,督促市场设置自产农产品经营专区,引导流动摊贩入场经营,统筹便民交易点规划设置。

(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监管,开展农产品快速检测业务指导;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六)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周边病媒生物防制、公共卫生管控。

(七)县消防救援局:负责农贸市场周边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监督检查。

(八)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便民临时交易点位规划选址。

(九)共和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社区开展日常巡查劝导,做好自产农户政策宣传,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整治,督促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引导市场周边住宅区域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依照相关法规履行自治职责,参与区域共治,调解周边经营矛盾纠纷。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农贸市场周边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和答复。

第七条 建立“日常巡查+联合整治+错峰管控”工作机制。针对早市、晚市及赶集高峰时段,落实定岗定人值守,推行柔性执法,优先采取教育劝导措施,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章 经营秩序管理

第八条 在农贸市场周边管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人(车)行道、消防通道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流动叫卖、从事经营活动;

(二)临街商铺超出门窗、台阶、屋檐进行店外经营、展示商品、堆放货物杂物;

(三)私自在公共区域搭设棚伞、摆放桌椅、设置固定摊点;

(四)露天现场宰杀畜禽,随意丢弃畜禽内脏、废弃物;

(五)占道进行食品加工、烧烤,随意倾倒污水、餐厨垃圾;

(六)占用公共空间乱贴、乱挂、乱发广告宣传单,擅自设置广告牌、条幅;

(七)其他影响通行安全、市容环境、公共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对本县农户销售自产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坚持疏堵结合。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内部划定自产自销专区,合理减免摊位费用,引导农户进入市场专区交易。县城区范围内为农户自产自销提供摊位的市场为牟定福利来农贸市场,农户自产自销农产品应在指定区域规范经营,不得在农贸市场周边占道经营、以路为市。

确因重大节庆、民俗赶集需要在市场周边公共区域设置临时便民交易点的,由共和镇人民政府会同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现场论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明确经营时段、经营范围、卫生责任,划定具体点位。未经批准,不得在市场周边管控区域新设临时摊区或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临时摊点。

第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延伸管理义务:

(一)严格按照市场管理标准对场内经营进行监管,不得擅自扩大经营区域,不得占用农贸市场周边道路经营;

(二)在市场各出入口安排人员值守,对企图到周边占道摆摊的经营者、自产农户进行劝导,引导进入场内经营;对拒不离开的,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保持市场出入口地面干净整洁,及时清扫丢弃菜叶、果皮、垃圾,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四)规范市场出入口车辆疏导,防止场内经营户货物装卸长时间占用城市道路,引导车辆进入指定区域停放,有条件的应当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放区;

(五)建立巡查台账,记录出入口及周边劝导处置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检查整治。

第十一条 市场周边临街商铺应当证照齐全、亮证经营,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商品、货物全部置于门店以内,不得向外延伸占道;不得私接管线向外排水排油污。

“门前三包”责任内容包括

(一)包卫生:负责门前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无裸露垃圾、污水、污迹,保持地面整洁;

(二)包秩序:负责门前责任区内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堆放、占道经营等行为;

(三)包绿化:负责门前责任区内绿化设施的保护,不得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内部可根据群众需求合理设置早市、晚市经营时段。早市、晚市经营活动仅限市场场内开展,不得向外扩张到周边公共道路。

第三章 交通与停车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出入口及周边人行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全天候畅通,严禁任何摊点、货物、车辆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周边道路应当科学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合理规划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在农贸市场周边合理设置停车泊位,设置禁停标识,满足群众临时停车需求。

第十五条 进入农贸市场周边区域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按照指示方向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整齐停放,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停放。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车辆停放行为:

(一)在未划定停车位的道路、人行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交叉路口等区域停放车辆;

(二)占用农贸市场出入口及周边区域乱停乱放;

(三)在农贸市场周边道路长时间停放车辆影响通行;

(四)货运装卸未避开早晚人流高峰,长时间占用城市道路;

(五)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停车行为。

第十七条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周边交通秩序的巡查管控,在高峰时段增派力量疏导交通,及时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第四章 环境卫生与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周边人行道、公共道路环境卫生由环卫保洁单位按职责清扫保洁,实行全天候保洁制度,保持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污迹。市场出入口门前区域,由市场开办者承担保洁主体责任;临街商铺落实“门前三包”保洁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督促环卫作业单位加大农贸市场周边的清扫保洁频次,在交易高峰时段增加保洁力量。

第十九条 贸市场周边应当配备足够的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垃圾分类收集、日产日清,保持垃圾收集设施清洁完好。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路面、雨水箅子倾倒菜叶、污水、餐厨残液;

(二)随意堆放腐烂果蔬、生活垃圾,产生的垃圾应当袋装收集,投放到指定垃圾收集容器;

(三)在管控区域焚烧垃圾、废弃物。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周边餐饮经营户应当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不得乱排油烟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周边商户招牌、门头广告应当规范设置,不得伸出占道;禁止随意悬挂布标、条幅、摆放落地广告牌;禁止在墙面、电线杆、护栏乱贴小广告。

第二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周边商户应当配合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及时清理孳生垃圾、积水,消除鼠、蚊、蝇、蟑螂孳生环境。

第五章 便民服务与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农贸市场应当盘活现有闲置摊位,优先保障自产农户、流动摊贩入场经营,降低入市门槛,简化登记手续,落实便民惠民举措。

第二十四条 将农贸市场开办者、周边商户、屡教不改流动摊贩的违法违规经营信息,依法纳入信用管理。对多次拒不整改的经营主体,实施重点监管,开展联合提示告诫。

第二十五条 共和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市场开办者应当通过宣传栏、通告、微信群、入户宣讲等方式,宣传城市管理、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引导群众理解支持规范管理,自觉抵制占道摊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省、州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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