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6号
    日期:2025年03月24日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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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闸埂下村村民小组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共政罚决字〔2025〕06号  | 
  
  
   违法事实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处罚类别  | 
   罚款;植被恢复  | 
  
  
   处罚机关  | 
   共和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限2025年05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即6174.9元×0.5倍=3087.45元(大写:叁仟零捌拾柒元肆角伍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03月24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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