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号02号
    日期:2024年12月30日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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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牟定天众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23MA6PQ2DP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共政罚决字〔2024〕02号  | 
  
  
   违法事实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植被恢复  | 
  
  
   处罚机关  | 
   共和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限2025年03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对你(单位)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3倍的罚款,即28969.80元x2.3倍=66631元(取整),大写陆万陆仟陆佰叁拾壹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30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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