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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农(饲添)罚〔2022〕5号


发布日期:2022-04-25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点击:[]


当事人:牟定县戌街明金商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明金)。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在对你负责经营的位于牟定县戌街乡戌街村委会中村1号的牟定县戌街明金商店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饲料经营门店内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据此,本机关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调查。

牟定县戌街明金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你负责经营的位于牟定县戌街乡戌街村委会中村1号的牟定县戌街明金商店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饲料经营门店内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饲料4批次共6袋(40千克/袋,合计240千克),具体是:1.产品生产商均为云南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净含量均为40千克/袋,产品商品名均为仔猪前期配合饲料(乳猪1号),保质期均标注为5月-10月份为60天、其他月份为75天,生产日期均为2021年9月26日,在其店内共存放有此批次饲料3袋120千克;2.产品生产商为曲靖市马龙区美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净含量为40千克/袋,产品商品名为肉鸡育成前期配合饲料(云旺211),保质期标注为4月-10月份为45天、其它月份为60天,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25日,在其店内共存放有此批次饲料1袋40千克;3.产品生产商为曲靖友美动物食品有限公司,产品净含量为40千克/袋,产品商品名为肉鸡育雏期配合饲料(210M),保质期标注为5月-10月份为45天、其它月份为60天,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5日,在其店内共存放有此批次饲料1袋40千克;4.产品生产商为曲靖友美动物食品有限公司,产品净含量为40千克/袋,产品商品名为肉鸡育成前期配合饲料(211M),保质期标注为5月-10月份为45天、其它月份为60天,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15日,在其店内共存放有此批次饲料1袋40千克。本机关执法人员在2022年3月14日现场检查发现时,上述6袋饲料均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检查(勘验)结束后,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牟定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牟定县戌街明金商店负责人(经营者)陈明金的妻子丁兰核对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牟定县戌街明金商店的饲料经营门店内存放着的上述饲料产品4批共6袋240千克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现场制作了《牟定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牟农(饲添)保登字〔2022〕002号),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同时,将上述4批共6袋240千克饲料产品就地保存于你商店的饲料经营门店内。

2022年3月14日16时45分至18时2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牟定县戌街乡畜牧兽医站办公室内对牟定县戌街明金商店经营者陈明金妻子丁兰进行调查询问,并现场制作询问笔录。在调查询问过程中,丁兰对其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一事供认不讳。

牟定县戌街明金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1.牟定县戌街明金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牟定县戌街明金商店经营者陈明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3.牟定县戌街明金商店经营者陈明金的妻子丁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4.陈明金与丁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复印件1份。

第二组:1.《牟定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牟定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牟农(饲添)保登字〔2022〕002号)1份1页;3.《询问笔录》1份4页;4.现场拍摄照片8张。

以上证据取得过程主体、程序合法,真实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第一组证据证明:牟定县戌街明金商店及其经营者主体适格。

第二组证据证明:牟定县戌街明金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事实依据及当事人的认识等情况。

本机关于2022年4月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牟定县戌街明金商店送达了《牟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农(饲添)告〔2022〕5号),当事人牟定县戌街明金商店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在该案调查过程中本机关发现:1.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较好;2.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发现后及时交代违法事实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

本机关认为:牟定县戌街明金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属违法行为,应当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在该案中的认识态度较好且能及时交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牟定县戌街明金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依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交代违法行为的;...”、《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十项处罚依据第3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裁量基准第一款“(1)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轻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牟定县戌街明金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牟定县戌街明金商店(经营者:陈明金)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行为;

(二)没收在牟定县戌街明金商店内查出的超过保质期的饲料6袋(240千克);

(三)处罚款人民币2600.00元(大写:贰仟陆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营业部(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南大街)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牟定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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