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
经查,你单位有无证经营烟花爆竹 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 元( 大写: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牟定县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起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地址: 牟定县学兴路烟草公司院内
联系人: 王某某 联系电话: 1357840XXXX 邮编: 675500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