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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城综行处决字〔2020〕第4号

日期:2020年04月02日   作者:   来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点击:[]

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城综行处决字〔2020〕第4



名称

牟定县闽航建材经营门市部

法定代表人

陈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323MA6MGX2WXY

邮编

675500

地址

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闽航建材经营门市部

电话

1878780XXXX

经查明你经营部于2020年3月24日16时在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疾控中心对面人行道上摆放猪饲碎料机2台(红色)、皮管4卷(黄色、橙色、蓝色、白色各1卷)进行宣传销售,其行为已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摆摊经营、作业、展示或者堆放物品。”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清除障碍物或者扣押相关物品、工具,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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