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城综行处决字〔2020〕第3号
当
事
人
姓名
冷某某
性别
女
年龄
45
身份证号码
53232319750630xxxx
电话
1818378xxxx
邮政编码
675500
住所
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清波社区居委会xxx村
当事人于2020年3月10日在牟定县共和镇南干道自建住房外,侵占公共绿地修建便道,侵占公共绿地面积:长2.5米,宽1.2米,共3平方米,其行为已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禁止侵占城市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到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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