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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牟定至元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牟定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3015172622Y-/2022-0926003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26日 主题词:安置工作方案 文  号:牟政发〔2022〕39号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26日

江坡镇人民政府、安乐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牟定至元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牟定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牟定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牟定至元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牟定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牟定至元谋高速公路(以下简称牟元高速)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妥善安置好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建筑材料等物价变动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0〕203号)。

(四)《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雄州楚雄东南绕城等7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21〕41号)。

(五)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1月9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

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牟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维护群众利益为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统一征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周密化安排、精细化操作、程序化推进、快捷化运作、无障碍化施工。实现依法管理、阳光操作,以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和顾大局、促发展、创和谐的思想作风,确保牟元高速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方法步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牟元高速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为确保牟元高速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县人民政府成立牟元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征地拆迁综合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综合协调办),负责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用地报批,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牟元高速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施工环境保障等工作。

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林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审计、公安、水务、环保、住建、应急、人社、信访、开发投资、电力和通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全力做好工作,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全力做好牟元高速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施工环境保障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二)方法步骤。各乡镇征地报批前要严格按照“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的程序开展征地工作,不得简化程序,违规实施征地行为。

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和开展宣传动员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在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经济作物、抢建地上附着物(含建筑、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乡镇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把项目建设的重大意义以及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到每个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群众真心支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2.定桩放线。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及乡镇协调办、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代表共同到现场,由建设单位按照用地界线负责放样、埋桩、拉沟;沿线村组负责维护边桩和边沟。征地界线经建设单位核对无误后,出具书面通知,县乡(镇)协调办根据通知开始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

3.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协调办、建设单位、乡镇、村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房屋、其他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调查成果需包含调查表、实地调查照片、图件等。一是现场指定拟征土地权属界线和认定地类,制作征地平面图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统计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征地地类与规划图纸不符的,按现状地类统计,征收范围内的公路、河流及其他国有土地等不计入乡镇或村级的征收面积。二是入户调查、登记,对需拆迁的房屋、附属构造物用红漆标注,清点并登记造册。房屋丈量人员根据表册进行房屋丈量、制作平面图等。三是对征地红线内青苗的数量、种类、面积进行登记确认,对坟墓、零星果木及建(构)筑物等进行清点、登记确认,并用红漆标注。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在村公示栏发布,具体步骤参照《云南省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实施方案(试行)》。县协调办将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报州协调办备案。

4.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项目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具体步骤参照《云南省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试行)》。

5.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措施办法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6.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组织听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的,应在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无需听证回执书(含相关村民代表签字)。

7.办理补偿登记。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办理补偿登记;并填写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登记表、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青苗补偿登记表等有关表格。

8.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申请土地征收时如实说明。

9.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10.兑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征收土地获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县人民政府根据补偿协议约定及时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兑付到被征迁单位或个人,征地拆迁费用不得用于支付与征地拆迁无关的费用。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费用采取逐级审查,县级报账,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协调机构专户(专账)管理、统一核算,严禁将资金拨付到其他任何账户,并对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11.建(构)筑物拆除。由乡镇协调办通知被征地和拆迁单位及个人及时自行铲除青苗、拆除建筑物,提供施工用地。被拆迁单位和个人本着自行安置的原则选择安置点,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确实需要进行集中安置或异地安置的,由县协调办组织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共同落实搬迁安置地点,解决好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搬迁安置问题。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征收补偿行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1月9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执行。

(二)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清(拆)除补偿标准。在省级制定的青苗和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清(拆)除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前,本着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县人民政府结合现行市场价格情况,制定牟元高速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清(拆)除补偿标准。在省级制定的青苗和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清(拆)除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按省级相关政策要求执行。补偿标准如下:

1.钢混结构建筑1600元/平方米;

2.砖砼一类(内有装饰、地砖、外贴瓷砖)1500元/平方米、砖砼二类(内有装饰、外贴瓷砖)1350元/平方米、砖砼三类(内有装饰、水泥地面)115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一类(内有装饰、水泥地面、外粉刷)13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类(内有装饰、水泥地面)12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类1000元/平方米;

4.土木结构建筑950元平方米;

5.钢架活动板房600元/平方米;

6.钢架简易棚250元平方米,土垛简易棚150元/平方米;

7.砖墙石棉瓦房、烤房、有顶厕所500元/平方米;

8.简易房(含土墙、石棉瓦房、猪圈、牛棚)300元/平方米;

9.砖围墙(含40厘米深石脚)500元/立方米;

10.土围墙(含40厘米深石脚)220元/立方米;

11.块石浆砌体370元/立方米;

12.水泥地坪500元/立方米;

13.土地坪30元/平方米;

14.响石挡墙150元/立方米;

15.蔬菜、花卉连体钢架大棚60元/平方米,单体钢架大棚50元/平方米;

16.蔬菜、花卉竹木大棚25元/平方米;

17.铁大门430元/平方米;

18.木大门200元/平方米;

19.石砌水井、砖砌水池、砖砌化粪池、垃圾池200元/立方米,土水池100元/立方米,水窖300元/立方米,机井150元/米(按实际测量体积、深度计算);

20.土坟4000元/冢(含合葬坟、夫妻坟,下同);“寿坟、生基”不予补偿(下同);

21.砖坟5000元/冢;

22.石坟:6000元/冢;

23.砖瓦窑4300元/座;

24.石灰窑11500元/座;

25.沼气池500元/立方米;

26.普通平板太阳能500元/平方米,真空管太阳能按40元/管(水塔等设施另计);

27.滴灌、喷灌设施1000元/亩;

28.架空通信、网络光缆(含杆)55000元/公里;

29.地埋通信光缆160000元/公里;

30.电视主干线(含杆)14300元/公里;

31.镀锌铁线17200元/公里;

32.不锈钢水塔:容量0.5吨的700元/个、容量1吨的1000元/个、容量2吨的1400元/个;

33.金属网围栏(含桩及1.5米以上围栏):水泥桩铁丝网围栏60元/米,铁管金属网围栏70元/米;

34.零星输水管道及水利设施;

(1)铸铁管:直径3寸21元/米,直径4寸29元/米,直径5寸36元/米;

(2)镀锌金属管:直径15毫米17元/米,直径20毫米21元/米,直径25毫米26元/米,直径32毫米36元/米;

(3)预制混凝土管:直径300毫米43元/米,直径400毫米71元/米,直径500毫米86元/米,直径600毫米100元/米,直径700毫米114元/米,直径800毫米129元/米;

(4)PVC管:直径50毫米14元/米,直径60毫米21元/米,直径70毫米27元/米,直径80毫米31元/米,直径90毫米39元/米,直径100毫米43元/米,直径110毫米49元/米,直径120毫米53元/米;

(5)PE管:直径20毫米7元/米,直径25毫米10元/米,直径32毫米,14元/米,直径40毫米19元/米,直径50毫米26元/米;

(6)其他塑料管:直径30毫米5元/米,直径40毫米6元/米,直径50毫米7元/米,直径60毫米9元/米;

(7)农用沟渠:砖砌体沟渠、混凝土沟渠、拦河坝,按当地新建造价的60%给予补偿;

35.广告牌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偿;

36.电力线路: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力线路原则上由电力线路产权单位组织迁改,迁改按照牟元高速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与供电部门签订相关协议执行,迁改不得突破原等级、类别及标准,原则占杆还杆,占塔还塔。牟元高速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办公室配合电力线路产权单位做好迁改方案的审查、迁改工程造价的审核,用地协调、资金审计等相关工作。

通信传输线路,属于复挂(复埋)的,按照上述标准的80%进行补偿。军事光缆、输油气、水管道等不可预计的建(构)筑物等涉及拆迁的补偿标准,由牟元高速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办公室与各产权单位共同测算补偿标准,并报州协调办批准后执行。

37.矿山、砖厂等企业的拆迁补偿,由县指挥部或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告,县指挥部与业主商定补偿协议相关内容,签字确认后执行。其他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对拆迁标准、实物数量等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指挥部与业主商定补偿协议相关内容,签字确认后执行。

(三)青苗费补偿标准(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1.蔬菜:叶菜类:2150元/亩;瓜果、豆类(含辣椒、茄子):栽种期2000元/亩,成熟期6000元/亩;番茄:栽种期3000元/亩,成熟期10000元/亩;

2.水田:大春栽种期800元/亩,成熟期1600元/亩,小春栽种期500元/亩,成熟期900元/亩;水田烤烟栽种期2000元/亩,成熟期6000元/亩(株高60厘米以上);

3.旱地:大春栽种期400元/亩,成熟期800元/亩,小春栽种期300元/亩,成熟期500元/亩;旱地烤烟栽种期1000元/亩,成熟期3000元/亩(株高60厘米以上)

4.大棚西瓜:栽种期1000元/亩,成熟期2600元/亩;

5.丰收瓜(含棚及搭架):苗期10元/平方米、初产期12元/平方米、盛产期15元/平方米;

6.地莲花:3株以上15元/笼,3株以下不予补偿;

7.桑园、茶园:成活一年以内5310元/亩,一年以上两年以内10620元/亩,两年以上15920元/亩;

8.果园:幼苗期2150元/亩,未挂果(成活一年以上)4250元/亩,已挂果6370元/亩,盛果期8490元/亩;其中葡萄园、柑橘园:当年规范化种植成活的3000元/亩,规范化种植成活一年以上两年以内(含挂果有收益的当年)5000元/亩,挂果有收益2年以上3年以下的12000元/亩;挂果有收益3年以下的20000元/亩;

9.牧草(人工种植的饲草):1500元/亩;

10.花卉及中草药:

(1)当年种植的:3100元/亩;

(2)种植一年以上的:6300元/亩;

11.其它多年生及水生农作物青苗;

(1)山药、葛根、重楼等中药材:12700元/亩;

(2)鱼腥草10600元/亩;草莓20000元/亩;

(3)莲藕、茨菇、荸荠、芦笋:6000元/亩;

(四)零星果树及零星杂木补偿标准

1.桉树、松树、柳树、冬瓜树、黑荆树、合欢树、栎类等:胸径5厘米以下7元/棵、胸径5厘米-10厘米17元棵、胸径10厘米一20厘米32元/棵、胸径20厘米以上48元/棵;

2.芭蕉树、香蕉树:幼树7元/棵、未挂果幼树16元/棵、初挂果32元/棵、盛果期果树85元/棵;

3.果树(杨梅、柑橘、苹果、桃子、杏子、枇杷、樱桃、柿子、木瓜、香橼、拐枣、塌枝、枣子、李子、花红、石榴、无花果、梨、火龙果等);

(1)果树苗(当年栽植成活)4元/棵;

(2)未挂果果树:

①胸径5厘米以下6元/棵至11元/棵;

②胸径5厘米至10厘米20元棵至30元/棵;

③胸径10厘米以上40元/棵至60元/棵;

(3)挂果果树:

①胸径5厘米以下40元/棵至60元/棵;

②胸径5厘米至10厘米85元/棵至127元/棵;

③胸径10厘米至20厘米212元/棵至318元/棵;

④胸径20厘米以上318元/棵至531元/棵;

4.核桃:株高1米(含1米)以下实生苗15元/棵、株高2米以下实生苗20元/棵、嫁接苗、株高2米(含2米)以上实生苗30元/棵、胸径5厘米至9厘米95元/棵、胸径10厘米至15厘米235元/棵、胸径16厘米以上300元/棵。

5.板栗、花椒:实生苗8元/株、嫁接苗15元/株、初果65元/株、盛果230元/株;

6.葡萄:实生苗3元/株、嫁接苗7元/株、初果35元/株、盛果60元/株;

7.竹子50元/平方米;

8.香椿、香樟、朴树、棕树、叶子花等:8元/棵;胸径19厘米以下的80元/棵、胸径20厘米至29厘米100元/棵、胸径30厘米以上200元/棵。

9.零星杂木:

(1)树苗(当年栽植成活)2元/棵;

(2)幼树5厘米以下6元/棵;

(3)胸径5厘米以上参照桉树补偿标准执行;

自然生长的乔木、灌木、杂木树不予补偿。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后进行抢种、抢栽的不予补偿。

上述未列入的品种,由乡(镇)协调办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补偿标准中相似或相近的种类、类别提出补偿标准或进行实际测算提出补偿标准,报牟元高速公路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批准后补偿。

(五)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及要求

1.临时用地应本着从严控制面积,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避让、不拆迁(构)建筑物及坟墓、充分合理利用乡村现有资源的原则安排,由使用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土地、林地所属自然资源或林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地,土地权属不变。设计内临时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与所在村、组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租用协议;设计外临时用地,由建设施工单位按照上述补偿标准与所在村、组签订临时用地租用协议,并足额支付补偿费,同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建设周期长的经批准后,最多可以延期使用到4年),确需延期使用的,用地单位应在使用期满3个月前,持相关材料向县自然资源、林业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若用地单位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超过4年仍然使用的,县自然资源、林业部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相关手续,相关责任由用地单位全责承担。

2.临时用地租金按照水田3000元/亩/年,旱地2000元/亩/年,其他地类(含林地)1000元/亩/年给予补偿,地上青苗和零星果木树木补偿参照上述永久性征迁补偿标准执行。

3.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使用临时用地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费的缴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期满前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达到有关要求,复垦验收合格的,将土地交还给土地所有权单位和使用权人管理使用,同时按照程序退还土地复垦费用和向相关部门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用地单位不缴纳相关税费用的,不得提供用地。不能复垦的耕地、林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工程项目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同时,临时用地单位还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规定占补平衡任务;用地单位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由牟元高速公路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督促用地单位组织落实土地复垦义务。

4.严禁任何用地单位或个人,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办、村委会、村民小组的书面同意,私自与村民签订临时用地租用协议、协定、提供使用临时用地的,将上报县自然资源、林业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奖补措施

(一)“三通一平”、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为保证牟元高速建设项目牟定县境内段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及时提供建设用地,保护征地、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补助“三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奖励费的方式适当补助住宅拆迁户,非住宅拆迁户不予补助。

1.“三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10000元/户补助(其中:通水、通电各补助2000元/户、通路补助6000元/户);

2.搬迁补助费按照1000元/户补助;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每户600元/月,一次性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即:按照3600元/户补助。协议签订后,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搬迁的,不能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拆迁奖励费。农村住宅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提交土地的,在拆迁完毕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并根据签订协议先后顺序可以获得搬迁安置用地的优先安排权。奖励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搬迁期限

拆迁奖励费

1天—20天

8000元

21天—35天

4000元

36天—45天

2000元

46天以上

(三)坟墓搬迁奖励。坟墓在乡(镇)协调办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自行搬迁安置完毕的,土坟可以获得800元/冢、砖坟1000元/冢、石坟砖坟1500元/冢的搬迁奖励。

(四)其它拆迁奖励。其他非住宅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完成搬迁并提交土地的,可以获得一次性奖励600元/户。

(五)拆迁奖励资金列支。拆迁奖励资金(含“三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坟墓)搬迁奖励)、房屋拆迁评估费随被拆迁物在征地拆迁资金中一并列支。

六、有关要求

(一)永久性征地青苗林木补偿费归经营所有权人所有,土地、林地补偿归土地、林地所有权人所有,所有权人有权按照民主议定原则制定分配方案,村集体成员与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分配。

(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履行依法征地程序、做好征地拆迁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权益,同时,要严格管控征地范围内农作物、林木、果树和各种(构)建筑物的新增行为的发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沿线桩界内抢建地上附着物(含建筑、构筑物)以及抢栽抢种经济作物、违法违章建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征地拆迁费用实行概算包干制,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划分,扣除应缴纳的报批规费后,包干使用,超支部分,由县人民政府自行承担,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上级政策或补偿标准调整以及因设计变更或遗漏造成概算包干总额资金增减的,由县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解决。

(四)征地拆迁费用按照要求,县级建立专户进行管理,乡镇、村委会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克扣、拖欠、挪用、贪污补偿资金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五)工程建设项目永久性土地、林地报批,所涉及的建设项目踏勘选址论证报告、土地勘测定界、林勘报告、地灾评估报告、矿产压覆报告、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拟征地土地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等专项报告编制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费(耕地开垦费)永久用地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地测绘费、房屋(企业资产)评估费等报批费用,计入征地拆迁总费用列支。

(六)项目建设中施工单位损毁的沟、桥、路、涵等设施和沿线群众建(构)筑物、引发的房屋震损,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恢复处理或协商补偿,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各乡(镇)及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对因项目建设受到影响和损坏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设施及时指导并提出修复意见,配合县高速公路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协商,尽快组织修复,确保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超占、超压土地。施工中不允许超占、压埋、毁坏土地,造成超占、压埋、毁坏土地必须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产生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由于工程施工单位变更施工方案等原因,造成多征土地、多拆建(构)筑物、多改设施所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项目建设指挥部、县、乡(镇)协调办负责督促落实。

(九)由于工程建设造成水利设施确实无法恢复,导致耕地水改旱的,由县协调办、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共同认定后,报州协调办批准,按照地类补偿标准的差额给予补偿。工程措施确实无法解决的,所需费用纳入征地拆迁费列支。因施工单位工程措施处理不到位造成水改旱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

(十)正线范围内的机耕路、人行通道、公共沟渠、河流等若还需另行征地恢复的,一律不予补偿,恢复还建所需的土地补偿费用在征拆费用中列支。

(十一)沟、桥、路、涵改移、还建所使用的土地,由施工单位牵头,会同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协调办、县指挥部办公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各方现场勘查,共同确定恢复方案,报设计单位审核后交由地方政府开展征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签订征地协议时,要与项目正线征地协议作区分,细化地类分类面积并收集好相关影像资料存档。土地征收所需的资金,纳入项目征地拆迁总费用列支,同时,在账务处理时要明细具体项目并注明原因。

(十二)被征地拆迁户确实需要统一集中安置的,以村组为单位,由牟元高速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乡(镇)、村按相关政策规定及城乡规划要求统一选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违法相关规定。采取宅基地置换安置的,若出现面积差异,按本方案标准据实补差;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和拆迁前配套设施相当,由县、乡(镇)协调办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编制建设规划,经相关部门会审后报州协调办批准后实施。集中安置点的规划设计、地物等前期费用和“三通一平”、征地拆迁等相关费用纳入征地拆迁资金;集中安置户的“三通一平”补助费按10000元/户测算补偿到集中安置点建设费用中,不再补偿到户。

(十三)根据《云南省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所有迁移的坟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涉及坟墓拆迁的均一律迁入辖区内的集体公益性公墓进行安葬。

(十四)临时施工进场道路、施工便道,需作为农村道路、生产路、田间道等永久使用的,必须经涉及的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设计单位确认,项目业主认可核准,县自然资源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审定,本着互利共赢、合法、合规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与项目用地单位共同协商解决后方可使用,土地权属不变。

(十五)因工程正线建设需要,所设置的进场道路、施工便道、取弃土场、驻地、拌合站、钢筋加工棚等临时用地,以及项目推进中可能发生的其他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牵头选址,县高速公路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踏勘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申报审批;林地及临时用地报批所涉及的临时用地补偿费、专项报告编制费(林勘费用、土地勘测定界费、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费等)、建(构)筑物拆迁费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所有费用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建设施工便道利用原乡、村、组道路的,其土地不予补偿;需要加宽改造的,其加宽部分土地按照永久性标准一次性补偿,列入乡村道路建设用地处理;使用既有道路的,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养护,施工结束后按照不低于原标准修复还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

(十六)征地过程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由乡(镇)、县自然资源、林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为了不影响施工用地,在土地权属未明确之前,由乡(镇)协调办和用地单位清楚记录被征土地、林地(被租用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并由权属争议双方共同签字认定,先行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待后解决。

(十七)严禁项目部、施工单位私下和村组、村民协议租地、用地,一经发现,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违法用地处罚。

(十八)所有参加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不得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有发现,一经查实,除由参与人员弥补多出的补偿差价以外,还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征地拆迁,没有按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影响项目推进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并限期整改,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截留、拖欠、和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的,要严肃查处。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牟元高速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办公室推荐,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进行表扬,对因工作推诿敷衍、相互扯皮的给予通报批评。

(十九)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照征地拆迁总费用扣除县级支付测绘费、评估费的2%安排,县乡协调办各按照1%安排,专项用于项目用地保障过程中协调、服务、咨询、宣传、培训、差旅费、审计等工作经费的开支。

本方案未尽事宜和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等,由县协调办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按照个案协商原则,形成会议纪要,案报州协调办审查批准后执行。

本方案所列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仅适用于牟元高速公路牟定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由牟定县牟元高速公路建设综合协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牟定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结果表

2.牟定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整系数结果表

解读:《牟定至元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牟定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



附件1:牟定县2020年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结果表附表.xlsx  14K附件2:牟定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整系数结果表.xlsx  12K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