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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牟定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3015172622Y-/2022-0901012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01日 主题词:工作规则 文  号:牟政发〔2022〕36号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0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牟定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已修改完善,并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牟定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牟定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巩固拓展法治政府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省、州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工作,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所从事的答辩、举证、出庭应诉等与行政诉讼有关的事务。

本规则所称的被诉行政机关,是指被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被告。

本规则所称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被诉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出庭应诉的法定职责,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召开协调会、印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或者作出有失公正的判决。

第五条县、乡镇司法行政部门,县级部门法制机构是本级政府、本部门行政应诉承办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应诉工作。

第六条出庭应诉前,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案情,拟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与研究应诉预案。

第七条被诉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对重大复杂案件的答辩意见,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应诉工作,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按时提供证据。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律师、法律顾问出庭应诉的,上述工作可以委托律师法律顾问承担。

第八条接受委托的律师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行政应诉职责:

(一)代拟答辩状;

(二)指导收集、整理、装订证据,编写证据目录和待证事实说明,按时提交证据材料;

(三)拟定和收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庭应诉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授权委托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材料;

(四)按时出庭应诉;

(五)承办提起上诉、申请强制执行、抗诉的相关工作;

(六)代收法律文书并整理案件相关材料移交委托单位立卷归档;

(七)其他需要办理的行政应诉事项。

被诉行政机关对所委托的律师法律顾问的上述工作应当予以全力支持配合。

第九条被诉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负责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行政应诉准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诉行政机关收到应诉通知等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特殊情况经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二)律师法律顾问应当认真起草答辩状。答辩的内容应当针对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适用、行政程序、处理结果等进行起草;

(三)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需经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印章,在规定期限内递交人民法院。

县人民政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应当委托律师法律顾问出庭应诉。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和县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律顾问出庭应诉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

(二)案情复杂,对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一审被诉行政机关败诉的二审案件;

(四)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副职负责人和律师、本机关法制机构或者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县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县人民政府县长每年出庭应诉应当不少于1次。

除本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以外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为行政案件被告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县人民政府应其所属部门、组织或者下级政府请示而作出决定、批复引起的行政诉讼,上报请示单位分管副县长出庭应诉;

(二)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承担该项工作职责的部门的分管副县长出庭应诉;

(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副县长出庭应诉。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分管副县长出庭应诉;

(四)涉及多个应诉承办单位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牵头单位统一组织应诉,分管该牵头单位的副县长出庭应诉;

(五)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其他行政应诉案件,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副县长出庭应诉;

第十三条被诉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一般为1—2人。委托律师代理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同时委托本机关法制机构或者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变更诉讼代理人或者代理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诉讼代理人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应当认真作好阅卷笔录。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并申请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第十五条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2日向法庭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开庭。

第十六条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认真研究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在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法庭要求依法回应原告的各项诉求,主动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作出解释,做到出庭出声,依法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她点参加庭审;

(二)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三)熟悉案情,按照法律规定举证;

(四)如实陈述、言行规范、举上文明。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掌握行政诉讼相关知识,熟悉庭审规则和基本流程,提高应诉技能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能力,全程参与案作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作出前,被诉行政机关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相关当事人。

第二十条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提起上诉;对二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应当申请再审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二十一条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裁定,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裁定,应当积极履行义务。

对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被诉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向人民法院沟通汇报,在人民法院的支持帮助下加以解决。

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被诉行政机关及时履行。

第二十二条被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无效、变更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为部门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报送行政应诉情况报告;被诉行政机关为县、乡镇政府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政府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

报告应当载明争议的事实、理由、审理过程、判决、裁定的结果、是否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工作建议、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办理,落实整改,并在收到司法建议后3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反馈落实整改情况,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

办理司法建议需要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办理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将每季度行政应诉案件的应诉情况书面报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统计。

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应诉工作包括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书面向县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县司法局)统一受理不服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积极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第二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工作队伍建设,每年开展1至2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案例研讨和经验交流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法制机构专业人员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委托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应诉的,按照委托协议或者规定支付报酬。行政机关负责人、单位公职律师、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完成应诉工作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整改落实司法建议、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述法和单位部门法治建设成效考评、年度综合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应诉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牟定县依法治县工作约谈办法》进行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或者审理行政案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应诉、又不请假,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举证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对本机关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该行政机关因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

(六)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七)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

(八)不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落实整改情况的。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8日印发的《牟定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牟政发〔2016〕200号)同时废止。

 

解读:牟定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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