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 >> 牟定县财政局 >> 部门预决算 >> 正文

牟定县县本级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实施方案

日期:2022年11月07日   作者:cxj   来源:cxj    点击:[]

为保障我县各部门各乡镇履行职能职责的经费需求,保证财政分配更加科学、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楚雄州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楚雄州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楚雄州地方财政预算编制管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县县级财力水平和县属部门经费收支状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部门收入预算

(一)部门收入预算编制范围

部门收入预算编制包括:上年结转结余、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二)部门收入预算编制要求

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各部门应当加强所属单位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拨款收入管理,在部门预算中如实反映非财政拨款收入情况。各部门应当结合历年收入情况,根据经济发展形势、事业发展计划、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分析、预测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完整、准确地编制收入预算。

(三)其他注意事项

1.为统一规范管理,县级部门非本级财政拨款收入纳入“其他收入”中反映。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口径预算,如实反映非本级财政拨款收入情况,不得隐瞒不报,也不允许无预算列支非本级财政拨款。

2.各部门依据职能职责代政府收缴的非税收入不属于部门收入,所需成本性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非税收入按“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实行收缴分离,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和类别准确测算并科学完整编制非税收入预算。

二、基本支出预算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行使单位职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基本支出项目分为人员类项目及公用经费类项目,其中:人员类项目是指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运转类项目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公用经费项目。

(二)其他运转类项目主要以各类大型专用资产等为计算对象,保障单位管理的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等方面的需要。

(三)本实施方案中关于“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等单位性质的划分,根据县委编办提供的依据确定;关于“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单位”等单位类别的划分,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供的依据确定,相关经费全部纳入财政拨款预算。

三、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管理的原则。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财政拨款和非税收入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原则。预算安排首先应保障县级各部门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障其正常运转,履行基本职能。

(三)定员定额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根据科学合理的人员配置和科学规范的分类、分档方法,测算并编制基本支出预算。

四、基本支出经费测算

基本支出预算项目由人员类、运转类公用经费项目构成,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适时调整。经费测算标准如下:

(一)人员经费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伙食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医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统筹外发放退休人员补贴、离休费、生活补助和其他等。

1.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拨款预算

(1)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纳入工资统发的在职人员工资预算,按照2022年10月份应发数乘以12个月预算,年末根据全年实际统发数调整预算。

(2)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年终一次性奖励,按2022年10月份基本工资测算,年末根据组织人社部门批复实际应发数调整预算。

(3)事业人员按月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暂不填入系统,由软件设置公式进行测算。

2.机关单位考核兑现年终综合绩效奖励资金,暂不填入系统,由预算软件设置公式进行测算。执行过程中,各单位按有关要求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批后,由机关单位自行发放。

3.离退休费拨款预算

(1)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改革的要求,一是离休人员离休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二是退休人员退休费分两部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统筹的项目纳入社保基金预算,未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统筹的项目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在云南省地方财政预算标准化管理平台中,各预算单位要完整采集离退休人员所有的工资项和工资数据,平台将根据预算标准设定公式,计算各单位年度内应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的离退休人员经费,预算批复到各单位,离休人员经费预算指标下达到离休人员原所在单位,由单位按月发放,退休人员经费预算在“指标端”统一调整至县人社部门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集中发放。

(2)各预算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保险按有关政策要求纳入财政预算。年终,县财政以实际支付县医疗保障局的支出数调整预算。

4.医保缴费拨款预算

本方案所指医保缴费具体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生育保险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执行。计提基数如下:

(1)机关单位包括以下工资项目:

①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②规范后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补贴、2016年改革性补贴。

③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纳入退休待遇项目):警衔津贴、海关津贴、艰边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

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2)事业单位包括以下工资项目:

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②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政策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

③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纳入退休待遇项目):特教津贴、艰边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

④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

(3)计提基数不包括:公务员绩效奖金、2017年增加改革性补贴部分、2017年事业单位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公务交通补贴和不属于普遍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

(4)医疗保险经费计算

①基本医疗保险,根据《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楚人社发〔2014〕13号)的规定,在职人员医保缴费基数的9%计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本人和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②公务员医疗保险,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楚政发〔2001〕51号)的规定,在职和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基数的4%计算公务员医疗保险。

③大病医疗保险,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机制的通知》(楚政通〔2006〕78号)的规定,在职人员和退休员人员按牟定县2022年社会平均工资的0.5%计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部门预算批复后,由于政策调整、人员或工资变动造成的医疗保险拨款预算变动,由县财政局同县医疗保障局清算后调整预算。

5.基本养老保险拨款预算

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按2022年10月在职在编实有人员应发工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目基数确定。计提基数如下:

(1)机关单位包括以下工资项目:

①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②规范后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补贴、2016年改革性补贴。

③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纳入退休待遇项目):警衔津贴、海关津贴、艰边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

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⑤公务员绩效奖金中的基础绩效部分。

(2)事业单位包括以下工资项目:

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②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政策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

③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纳入退休待遇项目):特教津贴、艰边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

④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

⑤2017年事业单位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事业工勤人员参照同职级机关工作人员基础绩效奖标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确定(楚人社发〔2022〕10号)。

(3)计提基数不包括:公务员绩效奖金中的年度考核奖部分、2017年增加改革性补贴部分、公务交通补贴和不属于普遍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

县级各预算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单位承担部分,按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的16%计算下达到各单位,由单位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部门预算批复后,因政策调整、人员或工资变动造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拨款预算变动的,由县财政局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清算后调整预算。

6.职业年金纪实补助拨款预算

(1)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职业年金记账部分做实和职业年金补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财政全额供养单位参保人员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实行记账方式管理的,在发生退休或辞职、转出(含从财政全额供养单位转移到同级非财政全额供养单位、转移到非同级财政保障的单位、转移到企业、转移到省外或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经费来源变更为非财政全额供养等情况)、丧失中国国籍、在职死亡等规定的情形时,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部分累计存储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进行纪实处理。

(2)职业年金计实补助拨款预算,按以下情况编制:

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统一由县人社局根据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情况,测算2023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纪实所需资金,作为编制退休人员纪实资金预算的依据,填报《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资金预算审批表》(云人社发〔2018〕7号文件附件2),报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股审核后列入2023年部门预算,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与预算数有差异的,作预算追加追减处理。

②财政全额供养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辞职、转出、丧失中国国籍、在职死亡等情形的,暂不列2023年部门预算,等业务发生时再追加预算。参保单位在每月20日前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纪实申报表》和《云南省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纪实通知》(云人社发〔2018〕7号文件)报县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财政局社会保障股审核后下达纪实资金。

7.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拨款预算

(1)工伤保险按缴费基数的0.5%计算,缴费基数项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指标下达到各单位,由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年终据实清算调整预算。

(2)县属事业单位所需失业保险经费,根据《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牟政办函〔2022〕1号)要求,按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的0.7%计算,指标下达到各单位,由单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年终据实清算调整预算。

8.住房公积金拨款预算

公积金缴费基数,按2022年10月在职在编实有人员应发工资公积金缴费项目基数确定。计提基数如下:

(1)机关单位包括

①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②规范后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补贴、2016年改革性补贴。

③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纳入退休待遇项目):警衔津贴、海关津贴、艰边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

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⑤公务员绩效奖金。

(2)事业单位包括以下工资项目:

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②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政策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

③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

④国家统一津贴补贴(纳入退休待遇项目):特教津贴、艰边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

(3)计提不包括:2017年增加改革性补贴部分、2017年事业单位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公务交通补贴和不属于普遍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

县级各预算单位住房公积金,按在职人员缴费基数的12%计算,指标下达到各单位,由单位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缴纳。

部门预算批复后,由于政策调整、人员或工资变动造成的住房公积金拨款预算变动,由县财政局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算后调整预算。

9.不纳入基数的特殊岗位津贴包括:乡镇津贴、乡村教师津贴、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纪检监察办案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信访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等。具体详见《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2022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的说明》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19号)。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10.差额补助单位(县医院、县中医医院)人员经费预算标准

(1)县医院、县中医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遗属补助经费及丧葬费、抚恤费由县财政全额供给。

(2)县医院、县中医医院在职人员工资,按照2022年10月份在职在编人员工资总额的60%供给,年终不再作预算调整。

(3)县医院、县中医医院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障缴费按2022年10月份在职在编人员应发工资缴费基数总额的60%供给,住房公积金、公用经费、工会经费等不予供给,由单位自筹解决。

(4)解决取消药品加成收入按10%的比例,根据县医改办测算结果,由县财政安排专项预算至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年度实际清算结果据实拨付县医院和县中医医院。

11.遗属补助和丧葬抚恤费预算编制

(1)遗属补助按照《楚雄州人事局 楚雄州财政局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楚人发〔2010〕18号)文的规定,由各预算单位根据县人社部门批复,审定补助对象后编制预算。

(2)离休人员遗属补助根据相关政策按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部门)批准的数额纳入预算。

(3)丧葬抚恤费根据相关政策按县人社部门批复的数额据实追加预算。

12.其他补助经费拨款预算标准

(1)聘用制合同制人员经费,按人均6万元/人/年预算,由用人单位包干使用(含劳动报酬及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保险单位承担部分)。

(2)临时聘用人员经费预算及人员管理:

①本方案中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委编办核定(核定人数和金额)的,以合同形式聘用、劳务派遣聘用等,从事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自行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不属本方之列,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②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各用人单位按照“聘用人员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原则,加强聘用人员管理,严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增加聘用人员规模。特殊情况确需增加临时聘用人员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从下一年度开始列入县级部门预算。

③县人民法院聘用临时人员10人、县人民检察院聘用临时人员10人,按人均2.5万元/人/年标准预算。

(3)行政村“三职”干部和村监委主任岗位补贴以及部分村级岗位补贴,根据《中共楚雄州委组织部 楚雄州民政局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扎实推进村级组织“大岗位制”工作的通知》《牟定县推进村级组织“大岗位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将14个村级岗位纳入“大岗位制”进行统筹预算,以乡镇为单位由各乡镇财政所编报,部门预算批复到乡镇统一管理使用,执行过程中根据县委组织部确定的大岗位制工作方案调整预算。

①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岗位补贴2670元/人/月;

②村党总支副书记岗位补贴2550元/人/月;

③村委会副主任岗位补贴2550元/人/月;

④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岗位补贴2550元/人/月;

⑤村妇联主席岗位补贴200元/人/月;

⑥村团委书记岗位补贴200元/人/月;

⑦村计生宣传员岗位补贴1360元/人/月;

⑧土地专管员岗位补贴600元/人/月;

⑨文化辅导员岗位补贴100元/人/月;

⑩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岗位补贴100元/人/月;

11警务助理员岗位补贴:全县89个村社区各1名,每人每月50元;

12民政助理员岗位补贴县级财政保障每人每月275元(省民政厅下达县民政局安排支出每人每月875元);

13治保调解员岗位补贴:共和镇五个社区各1名和散花村委会2名,每人每月450元;其余6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委会各1名,每人每月280元;其他村委会各1名,每人每月220元。

14残疾人联络员岗位补贴:全县89个村社区各1名,其中5个社区每人每月县级财政保障240元,84个村委会每人每月县级财政保障90元;省州保障部分下达到县残疾人联合会统筹安排到各乡镇发放。

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后,按照“基本报酬+绩效补贴+村级集体经济创收奖励+参保补助”落实岗位补贴。经测算,能达到书记主任4500元/人/月的标准预算,副书记、副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3500元/人/月的标准预算。

(4)参保补助标准:行政村三职干部和村监委主任养老保险补助经费按1000元/人/年纳入预算,医疗保险补助经费根据我县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纳入预算(2023年人均350元),工伤保险补助按照有关政策纳入预算。

(5)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人员岗位补贴:社区书记、主任一肩挑的,补贴标准为3220元/人/月,书记、主任分设的3120元/人/月;副书记、副主任、社区监委主任、社区服务工作站站长3020元/人/月。

(6)村级动物防疫员生活补助500元/人/月(整合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编报数)。

(7)流动人口协管员岗位补贴1360元/人/月。

(8)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和村(居)民小组长误工补贴400元/人/月,一肩挑的600元/人/月;村妇代小组长误工补贴20元/人/月。

(9)村卫生员(乡村医生)岗位补贴:非贫困村450元/人/月,贫困村500元/人/月。非贫困村、贫困村以县乡村振兴局提供的文件为准。

(10)河湖长制巡查员保洁员岗位补贴800元/人/月。

(11)其他应由县级财政保障的补助人员经费,根据相关政策标准纳入预算。

(二)公用经费支出

1.核定的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具体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会议费、租赁费、培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物业管理费、公务接待费、维修(护)费、劳务费、电梯电费及维护费、取暖费、机关党建活动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职工教育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费用。

2.根据部门预算改革有关要求,原编制的部门专项业务经费通过分类进行整合预算:一是属于部门开展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开支统筹纳入基本支出公用经费;二是属于项目性质的纳入项目库申报管理;县级各预算单位不在编制专项业务经费。

3.全额拨款预算单位公用经费拨款预算标准

(1)政法部门日常运行公共经费,按2022年10月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乘以各部门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标准计算。

①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人均公用经费30400元/人/年。

②县司法局公用经费18600元/人/年。

③县委政法委公用经费17200元/人/年。

(2)县纪委县监委、乡镇纪委(每个乡镇按照3人计算)公用经费7200元/人/年。

(3)除政法系统、纪检系统、县级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公办幼儿园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以2022年10月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为准,按人均公用经费4000元/人/年计算,年内增减在职人员的,从组织、人事部门发文批复次月起,按月份办理公用经费预算追加减,追加经费不得用于“三公经费”支出。

(4)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楚组通〔2015〕41号)要求,我县2023年离休人员的公用经费按县处级1800元/人/年、县处级以下1700元/人/年、特需费1000元/人/年预算;退休人员按副处级以上500元/人/年、其他人员400元/人/年的标准预算。离退休人员的基础信息由各单位更新完善,其中离休人员公用经费、特需费、副处级以上退休人员公用经费三项,测算下达到县委组织部,由县委组织部按有关政策管理使用;其他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测算下达到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管理使用。

(5)学校公用经费拨款预算标准

①教育系统涉及共同事权支出事项,县教育体育局要参照《楚雄州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楚政办通〔2021〕36号)要求,核定在校学生人数,按照分项目、按比例承担的原则,测算中央、省、州、县四级各级共同承担的金额,编制学校生均公用经费预算和全县教育支出预算。

②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云政发〔2016〕74号)和云南省建立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要求,2023年县级生均公用经费配套标准为:小学30元/生/年,初中40元/生/年,普通高中1275元/生/年,职业高中45元/生/年,公办幼儿园600元/生/年(公办幼儿园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生均公用经费支出从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中安排),部门预算批复后,年内不再作预算调整;国家助学金初中15元/生/年、高中18元/生/年、职业高中50元/生/年。

(6)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和县政协组织召开的一、二类会议,会议费由各部门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列入其他运转类项目会议费支出。各部门召开的三、四类会议,会议费由部门统筹本部门公用经费列支,不再单列预算。

(7)车辆使用费预算标准

按照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规定,按车改后保留的公务用车编制计算,2023年公务用车按20000元/车/年的标准列入预算(县林草局、县水务局除留用的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列入预算外,其余车辆运行经费由单位从省、州下达的项目专项经费中按相关规定列支)。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公安局森警大队、县司法局、县委政法委、县纪委县监委不再预算车辆经费,从下达相关单位的公用经费中包干使用。公务用车平台车辆,按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定的车辆编制数,按20000元/车/年列入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事业单位车改的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费用支出情况,在节支和不增加财政支出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级党政机关相应层次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确定。

(8)其他公用经费预算标准

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费预算20000元/年。

②乡镇武装工作经费预算30000元/年。

③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费预算10000元/年。

④全县84个村委会公用经费各预算30000元/年;全县5个社区公用经费各预算50000元/年。

⑤全县各村(居)民小组工作经费补助预算1000元/个/年,村(居)民小组党支部工作经费补助预算1000元/个/年。

4.根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经济分类支出改革要求,《项目测算表》要清晰地反映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的内容、核定办法、与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对应关系等,各部门要严格控制科目代码末尾为99的其他类科目使用,不得超过该项预算金额的10%。

五、基本支出预算调整

(一)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法定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如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有关部门报财政部门按程序批准后进行调整。

(二)对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点以后的人员变动,由单位根据财政审核后的基础信息,测算基本支出调整预算,并按调整人员类项目逐级上报审核,财政审核通过后下达调整预算。

六、项目支出

(一)项目支出基本规定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为完成本部门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编制的支出计划,是各级党委政府履职行政、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抓手。各部门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单位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二)项目支出编制原则

1.规范管理原则。实行规范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县级各部门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预算项目的选择应当体现公共支出需求,使有限的项目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2.统筹使用原则。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应当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部门自有资金,编制综合预算,按资金规定用途优先使用各项资金来源,不足部分再通过本级财力安排。

3.整合优化原则。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清理规范财政支出政策,加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优化支出结构,科学配置财政资源,集中财力保障中央、省、州和县委、县政府的重大改革和重要政策的落实。

4.细化编制原则。建立和完善项目库,细化年度预算编制,申报项目支出要细化为可执行的具体项目,科目要细化至项级。

5.绩效导向原则。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县级项目库管理的要求,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建立健全涵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三)项目级次管理

1.项目支出预算按照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两个层级结构进行管理。

一级项目。是指与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部门职责和事业规划紧密衔接,主要反映某项支出政策的总体情况和预算总额度的项目。

二级项目。是指为实现一级项目任务目标的具体工作事项,细化到具体开支内容、单位及额度的项目。涉及基本民生的项目,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三保”支出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编制。

2.项目设置级次按照县本级项目和上级项目两个级次进行管理,本级项目和上级项目之间不能相互调整。

(四)项目库管理

项目库管理是预算管理的基础,预算项目是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全部预算支出以预算项目的形式纳入项目库,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县级各部门的项目库统一使用云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管理。县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的理念,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的原则,提前研究谋划、常态化储备预算项目,单位申请预算须从县级项目库中挑选预算项目。

1.项目库分为中央、省、州、县四级项目库,下级将上级转移支付项目的细化安排情况,在下级项目库反映。

2.项目储备从末级单位发起,部门和单位应完成评审论证和内部审批程序后,才能将预算项目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作为预算储备项目,供预算编制时选取;退回修改的项目,部门和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意见修改,并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作为预算储备项目;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作为预算储备项目。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需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入库的必要条件。

3.绩效目标是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原则上,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4.预算项目逐年滚动管理,经常性项目、延续性项目及当年未安排的预算储备项目,可滚入下一年度储备。入库项目要规范、准确、完整填报相关信息,实行动态调整和定期清理。

(五)项目支出编制程序

1.项目申报。县级部门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围绕规划期内中央、省、州和县委、县政府重大战略部署,批准实施的涉及本行业的综合经济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政策,以及部门、行业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等,明确部门及行业三年发展目标、工作任务、投入重点、总体绩效目标等有关内容,进入项目库系统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县级部门结合部门目标和工作措施,编制部门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对项目进行自评,并按照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后,向县财政申报预算。申报项目的资金来源范围含本级财力安排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

2.项目评审。

(1)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评分标准,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的申报资料是否完备、土地环评等先决条件是否取得、绩效目标是否可行等客观条件进行绩效评分,按照得分情况确定项目是否纳入初步预算。对于达不到入库条件的,不予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

(2)专家委员会评审。各部门邀请在财政、经济、项目管理方面的专家、骨干,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评审。审核项目资金需求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党委政府工作目标、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优先保障、重点保障的项目等。评审通过的项目正式进入项目储备,作为财政资金安排的备选对象。

(3)特殊项目处理。对于情况紧急、时间紧迫、影响重大的突发性特殊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由项目单位申报,跳过评审环节直接作为储备项目,提高资金安排效率。

3.项目结束。一是项目申报资金已获得足额安排,则自动结束不再作为储备项目;二是部门结合实际项目执行进度及资金安排情况,主动结束项目,退出项目储备;三是已入库三年仍未安排资金的项目,自动结束不再安排。

(六)项目预算的确定

1.县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州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方针政策,以及部门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要求,对属于县级事权范围的项目,结合财力情况,提出安排建议,并根据项目编制质量安排项目资金,确保预算资金落实到优质项目上。

2.县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汇总后,形成年度财政预算收支安排建议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将审定情况通知县级各部门。

3.年度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在20日内将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县级各部门。

(七)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评价

1.县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将预算执行情况提供审计部门,加大对项目支出预算的审计监督力度。县财政局、县级各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要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1)单位自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各部门按照统一的文本格式,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报告年初批复预算时下达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县财政局在单位自评基础上,选择部分项目进行抽查。

(2)部门评价。各部门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3)财政评价。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预算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财政评价,优先选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开展财政评价。

3.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1)财政部门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2)各部门按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采取核减预算或取消预算等管理措施。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3)财政部门、各预算单位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县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绩效评价结果由部门按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密项目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4)入库评审最终得分低于70分的项目,一律不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对于部门整体评分排名前10的部门,在“一下”时给予一定的项目控制数奖励,对于评分排名后5位的部门,扣减一定的项目控制数。

七、中期财政规划编制

中期财政规划是指在对总体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科学预判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财政收支政策,使主要财政政策相对稳定,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研究调整。

(一)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原则

1.衔接融合,规划约束。凡是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部门或行业规划,均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起约束作用,年度预算编制必须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

2.问题导向,统筹配置。针对现行政策下的财政收支问题,对未来收支政策做出调整,实现规划期内跨年度财政收支平衡,统筹考虑规划期内各项财力来源,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分年度择优安排。

3.夯实基础,突出重点。健全县级支出预算标准定额体系,完善项目库管理,做好项目储备,增强预算安排科学性,提高预算可执行性,以专项资金管理为重点,健全完善管理机制,适应财政规划编制需要。

4.风险防控,强化绩效。认真评估重大改革和增支政策的长远影响,研判存在的财政隐患,控制财政风险。规划期内的项目支出安排要与预期绩效目标相结合,强化绩效结果应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二)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要求

县级各部门是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的编制主体。各部门依据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未来三年分年度资金安排和预期绩效,形成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建议,在新制定涉及财政支持的重大政策时,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中长期重大事项科学论证机制。凡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部门、行业规划,应与中期财政规划和“十四五”规划相衔接。所有财政项目应来源于财政中期规划,当年预算项目与财政中期规划变动率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八、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部门预算数据中,凡是涉及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集中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包括涉密、紧急采购),须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无预算不得采购。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主管部门应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1.政府采购预算用途不得随意调整。已经挂接采购计划,并开展了政府采购活动的预算,不得再进行采购用途调整。采购项目整体已完成的,结余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除依法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且补充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情况外,不得再继续用于开展采购活动。

2.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预算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管理,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内部审核机制。政府采购信息一经发布,不能撤销或更改。若因单位内部审查不严、不细,导致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由预算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内部审核。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预算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内部审核机制。因合同备案信息填写错误等导致款项无法按时支付,影响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的,由预算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4.政府采购计划不得跨年度实施。预算单位上一年度已备案的采购计划或经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计划,应当在当年内完成采购公告发布。当年内未发布采购公告的,应当待下一年度新的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后,重新进行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备案或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后再开展采购活动;年内已发布采购公告,但采购活动未完成的,可在下一年度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5.跨年支付合同款项指标需要进行挂接。跨年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款项,预算单位在挂接当年预算指标时,应当确保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品目代码与原合同一致。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若该笔政府采购预算仅用于支付上年合同尾款,在选择政府采购品目代码时,应当保持与原合同一致。

九、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1.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2020年,云南省财政厅出台《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云南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云财综〔2020〕41号),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购买。

2.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用、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十、资产配置管理

对纳入资产配置计划管理的资产配置事项,各单位应按照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在编制2023年部门预算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编制2023年资产配置计划,对可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另行配置。资产配置计划未经批复,不得安排资产配置资金,不得超批复数安排资产配置资金。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

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三公”经费编制范围包含部门年初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上年结转“三公”经费支出、预计执行中争取中央、省、州补助“三公”经费,以及预算执行中部门经批准调整其他来源安排的“三公”经费。

1.各部门编制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时,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实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原则上,部门“三公”经费分项预算数在上年“三公”经费分项预算数基础上“只减不增”,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合计数在上年“三公”经费合计数基础上“只减不增”,如有客观原因需增加的,部门须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经县人大和县政府审议通后才能增加安排,并由各部门妥善做好“三公”经费公开的相关解释说明。

2.各部门要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在预算编制“一上”前,通过云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编制本级下一年度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并审核确定下级预算单位经费预算。未按照要求编制“三公”经费预算,或“三公”经费预算审核未通过的,下一年度不得列支“三公”经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参照上一年度预算数,结合下一年度出访工作需要进行编制,县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提出预算总量控制数建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审定。县级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和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由批准购置部门按有关规定编制;执法执勤用车购置费预算由配备有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编制。县级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和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参照核定的编制内实有数及规定的定额标准编制。公务接待费预算参照上一年度预算数和实际支出数编制。

3.“一上”前,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上年“三公”经费批准数确定本年“三公”经费预算控制数,按要求做好“三公”经费预算压减,同时,统筹与部门项目支出、基本支出细化“三公”经费编制的衔接,增强编制工作前瞻性和计划性,确保控制数与年初预算数相匹配。“一上”后,县财政局将根据部门项目支出中30212因公出国(境)费用、30217公务接待费、3023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30913公务用车购置、31013公务用车购置经费申报情况,以及基本支出中通过定额标准测算的3023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申报情况,审核确认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控制数。“一下”后,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一下”控制数细化调整基本支出,确保预算控制数与年初预算相匹配。在“二上”时,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审核,确保“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中“三公”经费控制数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与基本支出预算表、项目支出预算表中预算数相一致。

4.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三公”经费预算执行,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准确归集反映部门“三公”经费支出,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部门财务管理制度,对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核销。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三公”经费填报范围和口径,通过云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按季度填报本级“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并审核确定下级预算单位支出情况,汇总形成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合计数报送。

十二、“三保”预算编制要求

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将“三保”支出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一步强化“三保”支出预算管理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通过系统开展“三保”支出基础信息管理、“三保”支出预算安排审核和财政运行监测的目标。

(一)完善“三保”基础信息

2023年度预算编制基础信息库新增信息,一是新增保基本民生人员发放类别:包括保基本民生政策中明确兑现到个人的政策,如各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人员、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计划生育奖扶和特扶人员等类别。二是其他刚性支出人员发放类别:主要包括编外聘用人员及其他编外人员。三是新增“三保”人员信息要素:在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现有人员信息要素外,根据工作需要,新增“保基本民生”人员等补助类别、发放周期等字段,增加资金发放明细表。四是维护主体: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将涉及本部门管理的“三保”保障对象以及编外长期聘用人员等其他刚性支出的人员信息,纳入基础信息库管理,负责人员信息的导入(录入)、更新、注销等,满足“三保”支出预算管理的各项要求。

(二)明确“三保”标识目录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保”标识参考目录》,进一步细化形成《云南省“三保”及“三保”以外刚性支出标识参考目录》,各级各部门不得随意增加“三保”标识,如确需增加的,需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增加。

(三)规范标注“三保”项目标识

1.预算项目储备阶段。一是人员类和运转类公用经费类项目:对属于“三保”保障范围的人员类和运转类公用经费类项目,由财政部门统一设定“保工资”或“保运转”标识。对不属于“三保”范围的人员支出,可统一设定“三保”以外刚性支出标识。二是特定目标类和其他运转类项目:预算单位在项目库中申报预算项目时,要在项目热点分类信息中标注“三保”标识。三是准确申报“三保”项目:标注为“三保”标识的项目,不得包含“三保”以外的支出,且一个项目只能标注一个“三保”标识,项目“三保”标识可标注在末级,也可标注在非末级。

2.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进一步对预算明细标注“三保”标识。一是细化“三保”标识:项目的“三保”标识系统自动提取到预算编制环节,对项目“三保”标识标注非末级的,预算单位要将“三保”标识细化到最末级,并与项目“三保”标识在同一类别下,每一条预算明细的“三保”标识具有唯一性且只能选择末级分类。二是明确“三保”标识资金范围:标注“三保”标识时,既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保”支出,也要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财政专户资金和单位资金安排的支出等。三是修改“三保”标识:在预算编制环节需要对预算项目标识进行调整的,要在项目库中修改标识信息后,再对预算明细进行标注。四是生成“三保”标识指标:县财政部门在“三保”支出预算指标生成阶段,不同“三保”标识的预算明细,不得合并生成预算指标。

(四)预算调整调剂阶段

一是完整标注“三保”标识:执行中的预算调整调剂事项,应按照年初预算“三保”标注的管理规则,在列入预算前完成“三保”标识的标注。二是规范转移支付项目标注:上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已标注“三保”标识,下级使用此项目安排本级支出时,标注的“三保”标识要与转移支付项目“三保”标识保持衔接。三是严控“三保”预算调剂:不得随意调整“三保”支出预算安排用于其他方面,确需调剂使用的,也必须首先足额保障工资等“三保”支出。四是规范修改“三保”标识:原则上不能对预算指标增加、删减和修改“三保”标识,确需修改的,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涉及项目标识信息的修改须先在项目库中修改标识信息,再对预算指标进行修改,确保指标和项目“三保”标识信息相衔接(修改“三保”标识暂不履行预算指标调整调剂程序)。

(五)加强审核

各级财政部门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持国家标准的“三保”支出在“三保”支出中的优先顺序,确保“三保”支出精准、足额、优先纳入预算管理。一是项目优先审核入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将预算单位申报的“三保”项目优先审核,优先列入储备。二是优先安排预算: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三保”支出预算,并积极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兑现有关支出,未足额安排“三保”支出前,不得将“三保”以外的支出列入预算。三是加强“三保”标识审核: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保障范围对单位标注的“三保”标识进行审核,切实提高“三保”标识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六)其他要求

县级各部门在填报项目预算信息时,要对照保工资、保运转和39项基本民生政策目录清单,严格按照支出保障政策分类科目及代码,做到“三保”预算支出保障分类标记全面准确、不重不漏。

涉及39项基本民生编报的单位,要按照39项基本民生政策目录清单认真梳理基本民生补助对象范围和保障标准,逐项认真测算中央、省、州、县各级财政所需承担资金规模,并按预算管理级次纳入“三保”保障范围。39项基本民生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必须确保“全口径”(即分中央和省、州、县各级)编制,未全口径编制的,上级和县本级无法安排补助资金。

十三、项目结转资金管理

项目结转资金包括本级项目结转资金及省级、州级转移支付结转的资金。本级项目结转资金为当年已采购未支付的资金,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即与上年的项目名称、经济科目、功能科目、政府采购品目、可结转资金金额等信息完全一致,精准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其他项目结余资金原则上一律收回;已结转1年以上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一律收回,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涉及上年度已生成采购确认书的项目,须按本级项目结转资金预算编制方式,编入年度部门预算。

上一条:牟定县2022年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3年地方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下一条:牟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2021年度部门决算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