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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载百年祖屋之争 人民调解倾心化干戈

日期:2022年08月09日   作者:李光彦   来源:    点击:[]

【案情简介】2022年5月14日,70岁周某某一行三人到共和司法所求助,自己祖上至今住了上百年的房屋现成危房,要拆除重建,邻居周某不允许拆除,双方发生争议,请求调解。

【调解过程】牟定县共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22年5月15日组织双方调解,经现场勘查了解,周某某与周某三代以前是一家人,周某某的爷爷与周某的老公公是弟兄,在分家时,老一辈将现在双方争议的住房楼上分给周某某的爷爷,楼下分给周某的老公公,周某某的爷爷分得两格半房屋,周某的老公公分得两格半房屋,两家人房屋为同樑合柱房屋。从80年代以来双方因相邻关系,多次发生纠纷,1998年房屋宅基地确权登记时,因两家人纠纷未得到妥善解决,双方所争议的房屋未进行确权登记。2006年,周某欲将房屋拆除重建,找周某某进行协商,周某某未同意,周某只是将已经确权到户与争议房屋相邻房屋拆除后,将新建住房新址移至原院内建盖,将争议房屋闲置。现周某某女儿欲将住房拆除重建,但拆除后未确权登记的争议房屋可能会倒塌,而且双方就争议房屋的宅基地互不相让,调解陷入僵局。之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就相关法律法规作了明释,考虑到安全隐患的排除,建议:1、双方共同拆除争议房屋,争议房屋占用宅基地平均分割管理,如果需要在分割的宅基地上建房的应该依法申请批准;2、双方应换位思考,就双方相邻的相互管理便利的自留地进行置换。并暂时中止了第一次调解,待双方考虑成熟后,再次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一次调解中止后,调解员深入双方当事人家中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并通过说服疏导,通过调解员两个多月的疏导,并于2022年7月26日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一致协议。

【调解结果】1、双方同意共同拆除争议房屋,争议房屋占用宅基地平均分割管理,如果需要在分割的宅基地上建房的应该依法申请批准;2、周某某同意更改自己进出家门的入户道路,同意周某猪圈占用面积置换到与周某住房相连的道路及周某某自留地上,周某同意拆除猪圈让周某某作为入户道路及自己占用周某某自留地的面积,双方对互占对方管理的自留地及猪圈占地互不补偿;3、周某某的入户道路由周某某自行修缮,由周某一次性补偿道路修缮款2000元,其余互不牵扯;4、此纠纷作一次性调处,今后双方不得再为此事相互纠缠,谁纠缠,谁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案例点评】本案争议焦点是争房屋宅基地应该归谁管理?要准确分析房屋宅基地应该归谁管理的问题。首先我们就从本案双方当事人不动产的形成历史?本案中:双方所争议的房屋宅基地虽未经过确权登记,但已经形成事实的共用关系,争议的宅基地应该属于共同共有。其次是调解员认真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内容: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通过调解员对法律法规的宣讲,使双方当事人对争议房屋的宅基地的处置及管理的法律依据有一个全面的理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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