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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死亡 谁应该担责

日期:2022年08月09日   作者:李光彦   来源:    点击:[]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4日,周某某父亲周某受张某的雇请,在牟定县共和镇龙池路安装广告牌,19时27分许,周某在安装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坠落受伤,导致周某伤后经牟定县人民医院的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双方为赔偿发生争议,请求调解。

【调解过程】牟定县共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22年6月15日组织双方调解,因张某认为周某是张某长期临时性雇请的师傅,工资按天计酬,每天260元,广告牌怎么安装,都是周某说了算,安全措施及相应的安全责任主要应该由周某自己承担,现在周某死了,张某愿意一次性赔偿死者周某亲属各种经济损失费用20万元,而周某亲属认为,周某受雇于张某,不可能小工指示老板,是张某无安全意识,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对周某的死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张某一次性赔偿周某亲属各种经济损失费用140万余元。调解陷入僵局,之后调委会调解员情、理、法并重,对纠纷的成因、责任进行了分析,并对相关法律法规作了明释,建议双方换位思考,并暂时中止了第一次调解。

第一次调解中止后,调解员深入双方当事人家中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并通过说服疏导,让张某知晓在此案中为什么要承担主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周某亲属的合理诉求;对周某亲属不合理的要求作了进一步的引导,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进一步阐述周某因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合理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等等的事实,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调解员5天的耐心劝导下,使周某亲属放弃了不合理的要求,也让双方进一步认识到自己及自己亲属的不足及应承担的责任,2022年6月20日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赔偿协议。

【调解结果】1、双方一致确认周某死亡后产生的各种经济损失费用为880000元,由张某承担70%,折合人民币为616000元(大写陆拾壹万陆仟元整,该费用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其他损失等),该费用在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416000元,剩余200000元在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清楚,其余30%由周某亲属自行承担,互不牵扯;2、此纠纷作一次性调处,今后双方不得再为此事相互纠缠,谁纠缠,谁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案例点评】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某为什么要承担主要责任?要准确分析张某为什么要承担主要责任的问题。首先我们就从本案双方当事人劳务的是怎么形成的?以及劳务形成后双方的责任义务来着手分析双方的过错程度?本案中:周某受周某的雇请指派从事广告牌安装工作,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在广告牌安装过程中周某应该知高空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不确定的因素很多,要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但周某因未采取安全措施,对张某通过的安全绳置若罔闻,视而不见,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造成自身受伤死亡有一定过错;而张某作为用工方,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周某未采取安全措施也未及时制止,对周某安全提醒及教育不到位,因此张某对周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赔偿责任。通过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的分析,从案件事实上进一步明确了双方都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其次是调解员认真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内容: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通过调解员对法律法规的宣讲,使周某亲属从法律层面知道了周某在此次事故中为什么要担责的问题,并对他们提出的诉求是否合理的问题有了一个全面的认知,让张某知道自己对周某死亡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促使双方当事人心里期望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了赔偿范围及数额。为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奠定了基础。

虽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但教训是深刻的,带给我们每一个的启迪是真实的。希望各级组织加强对辖区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安全责任意识宣传教育,让安全重于泰山,安全就是生产力的观念直入人心,认真从此案中吸取教训,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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