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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环罚字〔20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9年01月25日   作者:   来源:县环保局    点击:[]


牟定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环罚字〔2018〕7号

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1949××××

地址: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16日对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郝家河铜矿外排矿井涌水含盐水处理工程仍未建成,外排涌水对下游的影响仍处于持续状态。

以上事实,有2018年6月16日现场拍摄照片4张,楚雄州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楚环监字〔2018〕第022-1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牟定郝家河铜矿矿长郭学兵询问笔录2份,副矿长王志、安环科副科长罗秀高、公司纪检监察部副主任罗云斌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牟定县环境保护局文件若干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1日分别以《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环罚告字〔2018〕7号)《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听告字〔2018〕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应你公司要求,我局于2018年9月21日组织了公开听证会,听证过程你公司提出了盐水处理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处理工艺技术比选、设计方案选定困难,以至于项目前期工作耗时长,项目建设过程中,组织不到位,工期滞后。2018年6月16日接到《牟定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停止生产的通知书》(牟环停通字〔2018〕1号)后,郝家河铜矿停止了生产,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整改,于2018年7月23日完成盐水处理主体工程建设并试运行,外排矿井涌水全盐含量达到农灌要求。期间,对外排矿井涌水全盐含量偏高出现时段内受影响田块的农户进行了补偿。我局案件审查领导小组会议审查认为,盐水处理工程前期工作耗时过长,建设过程组织不力,致使项目建设滞后。在接到《牟定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停止生产的通知书》(牟环停通字〔2018〕1号)后,立即停产,集中力量切实加快含盐水处理工程建设,达到了整改要求。同时,对外排矿井涌水全盐含量偏高出现时段内受影响田块的农户进行了补偿。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

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牟定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牟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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