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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环罚字〔2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9年01月25日   作者:   来源:县环保局    点击:[]


牟定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环罚字〔2018〕8号

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795151××××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新桥村委会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8年6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未对渣处理生产线脱硫系统事故围堰池壁做防渗处理,有部分脱硫回用喷淋水渗出围堰池外。

(二)渣处理生产线现场管理不到位,厂区雨污分流不彻底,厂区道路路面有废渣和粉尘散落,雨水沟内有泥沙和废渣沉积,且未作及时清理。

以上事实,有2018年6月21日现场拍摄照片8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监察记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1日分别以《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环罚告字〔2018〕8号)《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听告字〔2018〕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应你公司要求,我局于2018年9月21日组织了公开听证会,听证过程你公司提出了作为县政府代理业主,处置原牟定铜矿历史遗留含镉废渣,因历史遗留含镉废渣处置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事项,时间紧、任务重,对存在问题不能停产进行整改,但厂区已设置了雨污收集沟、厂区运输泼洒的废渣也安排专人打扫回收,由于处置量加大,运输车辆频次增加,出现了雨水沟内和路面泼洒的废渣未能及时清理回收情况,但废渣、废水未有流出或排入外环境。2018年6月21日,接到《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牟环责改字〔2018〕8号)后,于6月23日限期完成了整改工作。我局案件审查领导小组会议审查认为,你公司接《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牟环责改字〔2018〕8号)后,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坚决,迅速制定整改方案,并按要求限期改正,生产期间废渣、废水未流出厂区。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贰万元(¥120000元)。其中:未对渣处理生产线脱硫系统事故围堰池壁做防渗处理,有部分脱硫回用喷淋水渗出围堰池外的行为处罚款5万元;渣处理生产线现场管理不到位,厂区雨污分流不彻底,厂区道路路面有废渣和粉尘散落,雨水沟内有泥沙和废渣沉积,且未作及时清理拟处罚款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

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牟定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牟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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