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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2)12号


发布日期:2022-07-04   来源:   作者:  点击:[]


尹x: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对你户于2020年4月在牟定县共和镇中园西路南侧建盖6层房屋后,擅自超出规划许可证规定建盖框架结构房屋建筑面积427.82平方米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户未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于2020年4月在牟定县共和镇中园西路南侧建盖6层房屋后,擅自超出规划许可证规定建盖框架结构房屋建筑面积427.82平方米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及《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违规建筑现场照片;

3.尹x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我局已于2022年6月21日和6月24日分别依法向你户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户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及牟住建发〔2022〕15号《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牟定县商品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通知》,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违法当事人尹x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砖混结构建筑面积427.82平方米工程造价的5.5%的罚款,共罚款人民币40642.9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零陆佰肆拾贰元玖角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育森 赵兴勇

电 话:0878-5211780

地 址: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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