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牟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农(防疫)罚〔2022〕3号)


发布日期:2022-07-05   来源:牟定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点击:[]



当事人:楚雄****有限公司(公司地址:牟定县凤屯镇龙丰村委会团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094679****,法定代表人:李**):

你公司转移已被依法隔离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18日从四川省会东县调入仔猪594头、4月8日从四川省井研县调入仔猪150头、共计744头仔猪到你公司位于牟定县凤屯镇龙丰村委会团山村的养殖场依法进行隔离饲养,5月8日,你公司因内部原因,将你公司从四川省会东县、井研县调运到你公司位于牟定县凤屯镇龙丰村委会团山村养殖场依法进行隔离饲养且还在隔离饲养期间的仔猪全部转移到位于牟定县凤屯镇飒马场村委会云掌箐牟定县云兴园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生猪养殖场饲养。你公司未经许可私自将还在依法隔离饲养的动物转移到牟定县云兴园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生猪养殖场饲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之规定。

2022年5月10日,牟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金洋、李文、贾正武在对位于牟定县凤屯镇龙丰村委会团山村楚雄雲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雲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18日、4月8日分三批从四川省会东县、井研县调入的744头仔猪不在位于凤屯镇龙丰村委会团山村雲红****有限公司养殖场隔离饲养。

2022年 5 月 10 日 16 时40分至 17 时10分。牟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金洋、李文、贾正武、牟定县凤屯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副主任张晓伟,经向宴正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楚雄雲红****有限公司位于牟定县凤屯镇龙丰村委会团山村的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现场检查勘验情况为:牟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金洋、李文、贾正武对楚雄雲红****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的所有圈舍进行了检查(勘验),未发现该公司饲养的生猪,执法人员现场手机拍摄照片4张,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在整个现场检查勘验过程中,你公司委托代理人宴正福全程在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1.《牟定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页;

2.现场手机拍摄照片打印件4张4页;

3.《询问笔录》3份12页;

4.楚雄雲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5.楚雄雲红****有限公司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1页;

6.宴正福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7.楚雄雲红****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1页;

8.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第二组:1.徐春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2.牟定县云兴园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3.牟定县云兴园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1页;

4.牟定县云兴园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书2份2页;

第三组:1.牟定县凤屯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现场核实照片打印件10张10页;

2.牟定县凤屯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提供四川省会东县、井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复印件3份3页;

3.牟定县凤屯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提供楚雄雲红****有限公司落地报告后,对该公司进行临栏检查照片打印件6份6页;

第四组:1.楚雄雲红****有限公司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1页;

2.楚雄雲红****有限公司提供天眼查询电子打印件1份2页;

3.牟定县云兴园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股权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2页;

第五组:牟定县凤屯镇龙丰村民委员会无偿捐资证明1份;

本机关于2022年6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牟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农(防疫)告〔2022〕3号,告知了你公司本机关拟作出的处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和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之规定。并依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交代违法行为的;...”之规定。

在案件调查中发现:1.你公司将正在依法隔离饲养的动物转移到位于牟定县凤屯镇飒马场村委会云掌箐牟定县云兴园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生猪养殖场饲养的行为属于公司内部转运,没有交易行为;2.你公司当事人在该案中积极配合牟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3.你公司转移到位于牟定县凤屯镇飒马场村委会云掌箐牟定县云兴园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生猪养殖场饲养的生猪,至今未出现异常,未造成社会危害;4.你公司于2021年对牟定县凤屯镇龙丰村委会团山村开展了社会公益活动,向龙丰村委会团山村无偿捐资38670.00元(大写叁万捌仟陆佰柒拾元整),打机井一口,解决团山村人畜饮水问题。

你公司转移已被依法隔离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和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之规定。并依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交代违法行为的;...”之规定、《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七项裁量基准第二款:“(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改正及时改正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案件办理人员研究讨论、本着“罚教结合”的原则,本机关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你公司转移已被依法隔离动物的违法行为处6000.00元(大写陆仟元整)罚款。

你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具体经办单位:牟定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5日


打印    收藏    关闭

  • 主办:中共牟定县委 牟定县人民政府   承办: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通讯地址: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中园大道24号   电话:0878-5211621
    邮箱:mdxzfxxzx@126.com   网站标识码:5323230004    
  • 滇ICP备06006566号-1     滇公网安备 53232302532308号    
  • 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