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牟定彝和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2年3月4日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耕地)修建市政公共道路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在共和镇平屯社区居委会及散花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动工违法占用土地(耕地)1629平方米修建市政公共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核查照片;
3.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4.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2年3月15日分别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我局实施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的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亦未递交听证申请,已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2018年7月3日原楚雄州国土资源局召开的楚雄州交通等违法用地图斑查处整改工作会议上的指导意见,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违法当事人云南牟定彝和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耕地)1629平方米的每平方米11元人民币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7919元(大写:壹万柒仟玖佰壹拾玖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育森 赵兴勇
电 话:0878-5211381
地 址:共和镇万寿路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