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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农(饲添)罚〔2022〕3号


发布日期:2022-03-24   来源:牟定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点击:[]



当事人:牟定县周翠玉饲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建德)。

2022年1月19日本机关在对你负责经营的位于牟定县共和镇散花村委会双树村88号的牟定县周翠玉饲料经营部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部内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据此,本机关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调查。

牟定县周翠玉饲料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2022年1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位于牟定县共和镇散花村委会双树村88号的牟定县周翠玉饲料经营部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部内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共8袋,具体是:仔猪配合饲料(951),包装规格40千克/袋,生产单位为云南广联畜禽有限公司,共有两个批次,产品标签标注的保质期均为:“5至10月份为60天,其他月份为75天”,其中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16日的有3袋,保质期至2021年11月16日;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21日的有5袋,保质期至2021年12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2022年1月19日现场检查发现时,上述8袋饲料均已超过保质期。

2022年1月24日14时45分至16时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牟定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二队办公室内对牟定县周翠玉饲料经营部负责人(经营者)王建德进行调查询问,并现场制作询问笔录。在调查询问过程中,王建德对牟定县周翠玉饲料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一事供认不讳。

牟定县周翠玉饲料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1.《牟定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牟定县农业农村局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牟农饲添字保存通﹝2022﹞3号)1份1页;3.《询问笔录》1份4页;4.现场拍摄照片8张。

第二组: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第一组证据证明:牟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监督检查时在王建德负责经营的位于牟定县共和镇散花村委会双树村88号的牟定县周翠玉饲料经营部内发现8袋超过保质期的饲料等情况。

第二组证据证明:1.王建德为牟定县周翠玉饲料经营部负责人;2.王建德本人身份情况。

本机关于2022年3月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牟定县周翠玉饲料经营部送达了《牟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农<饲添>告﹝2022﹞3号),当事人牟定县周翠玉饲料经营部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牟定县周翠玉饲料经营部放弃上述权利。

牟定县周翠玉饲料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

在该案调查过程中本机关发现:1.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较好;2.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我机关发现后及时交代违法事实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

本机关认为:牟定县周翠玉饲料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属违法行为,应当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在该案中的认识态度较好且能及时交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牟定县周翠玉饲料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依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交代违法行为的;...”、《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十项处罚依据第3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裁量基准第一款“(1)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轻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牟定县周翠玉饲料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牟定县周翠玉饲料经营部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行为;

(二)没收在牟定县周翠玉饲料经营部内查出的超过保质期的饲料8袋,共320千克;

(三)处罚款人民币2600.00元(大写:贰仟陆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营业部(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南大街)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牟定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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