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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2)16号


发布日期:2022-08-05   来源:   作者:  点击:[]


李XX:

我局于2022 年 7 月 8 日对你户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耕地,属基本农田)建盖畜厩等简易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户未经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1月在牟定县安乐乡新田村委会李家村民小组擅自动工违法占用该村集体土地(耕地,属基本农田)262.5平方米建盖畜厩等简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

4.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我局已分别于2022年7月20日及2022年7月26日依法向你户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户在法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违法当事人李XX户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耕地,属基本农田)262.5平方米上的新建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交还集体;

二、处以违法当事人李XX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耕地,属基本农田)262.5平方米的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3937.5元(大写:叁仟玖佰叁拾柒元伍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育森 赵兴勇

电 话:0878-5211381

地 址:共和镇万寿路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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