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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牟)应急罚字〔2022〕矿安2号


发布日期:2022-05-18   来源: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  点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牟)应急罚字〔2022〕矿安2号


被处罚人:余×× 性别:男年龄:×× 岁身份证号:51342619670316××××

家庭住址:四川省会东县××镇××街××号×幢×单元×号

所在单位:云南牟定××铜业有限公司××铜矿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牟定县××镇××村委会×× 邮政编码:675500

违法事实:

第一类:未按照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和管理。1.矿山未及时填绘图,未在相应图纸上标注已掘进巷道位置、名称和规格等信息。2.矿山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类型,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未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未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3.现场检查时,矿山正常开展建设工作,但未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无建设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4.矿山未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监测监控系统、供水施救系统。

以上事实违反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之规定。

依据本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法定代表人余××处2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第二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矿山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无考核办法,无责任人签字。2.矿领导带班制度执行不严。矿山无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和带班情况公示,无矿领导带班记录;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4日均无矿领导带班;2021年1月5日现场检查时,带班矿领导杨××未与入井工人同时上下班。3.矿长李××、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杨××不熟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

以上事实违反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之规定,依据本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余××处11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照片。2.现场检查记录。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5.企业负责人余××的询问笔录。

综上所述,针对以上2类违法事实合并处罚,决定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余××处罚款13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被罚款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牟定县 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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