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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牟)应急罚字〔2022〕矿安1号


发布日期:2022-05-18   来源:牟定县应急管理   作者:  点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牟)应急罚字〔2022〕矿安1号

 

被处罚单位:云南牟定××铜业有限公司××铜矿

地 址:牟定县××镇××村委会×× 邮编:6755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余×× 联系电话:1588778××××

违法事实:

第一类:未按照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和管理。1.矿山未及时填绘图,未在相应图纸上标注已掘进巷道位置、名称和规格等信息。2.矿山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类型,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未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未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3.现场检查时,矿山正常开展建设工作,但未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无建设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4.矿山未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监测监控系统、供水施救系统。

以上事实违反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之规定。

依据本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第二类: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1.矿山采用平硐盲斜井开拓,矿山未对提升系统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信号闭锁措施等进行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2.盲斜井提升绞车于2021年12月安装使用,在用钢丝绳未进行检测检验。3.井下电气保护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无检验记录)。4.风门、风桥、风窗等通风构筑物未安排专人检查维修(无检查记录)。5.矿山未按规定对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井下全部接地网和总接地网电阻进行测定。6.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4日,矿山未按规定进行反风试验,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以上事实违反新《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第三类:生产经营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特种作业人员证件过期或无证、培训不到位和档案不健全问题。1.矿山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检查时建设单位仅矿长李××在岗,项目施工单位仅项目经理杨××在岗,且矿长李××、项目经理杨××兼职矿山安全员,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矿山提升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支柱作业、电气作业、排水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3.矿山未建立职工(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档案,无2021年再培训记录,2021年新入职的从业人员鲁××、胡××培训时长仅为1天(鲁××2021年9月7日培训1天,胡××2021年10月8日培训1天),培训时长不符合要求,且无培训考核记录。

以上行为违反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本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第四类: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测风、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台账、未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无兼职救护队。1.矿山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排查风险点,未实施风险分类警示。2.矿山未建立测风、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台账。3.矿山配备的自救器存放于仓库,未发放给入井人员使用;2021年1月5日入井的5名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4.矿山未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无兼职救护队队员。

其行为违反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八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之规定,依据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对企业处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罚款。

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照片。2.现场检查记录。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5.企业法定代表人余××的询问笔录。

综上所述,针对以上违法事实合并处罚,决定对你单位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2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被罚款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牟定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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