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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办法

日期:2022年11月3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为了促进审计机关全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推进审计工作全国一盘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和下级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计署领导全国的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审计机关法规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办理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事项。

第四条审计署负责组织对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必要时,可以对省以下各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抽查。

地方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对本级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本地区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必要时,可以对本地区其他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抽查。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并在实施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前拟定检查工作方案。检查工作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标、对象、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第六条 审计机关组成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组,并在实施检查前,向被检查单位书面告知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和检查组的工作纪律要求。

第七条 检查组应当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和掌握的相关情况。

第八条 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审计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

(二)审计工作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情况;

(三)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

(四)对外出具审计结果文书和编发审计业务信息的质量情况;

(五)其他有关审计业务质量的事项。

第九条 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审计职责履行和权限行使情况;

(三)审计程序执行情况;

(四)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执行情况;

(五)开展外部调查情况;

(六)如实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情况;

(七)审计结论与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

(八)督促检查审计整改工作情况;

(九)其他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

投资审计项目,还应当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影响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的工作机制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还应当重点关注项目安排是否合理、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是否符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等规定。

第十条 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审计档案及有关文书档案;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

(三)到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

所检查审计档案涉及的年度和项目类别由检查组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参考格式见附件),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取得相关证据材料。

检查组组长应当指导检查人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审计业务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对检查工作底稿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工作,及时完整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和结果如实客观地向审计机关报告,不得隐瞒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当年开展的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应当作出审计决定而未作出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发现其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变更、撤销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书面反馈检查结果。对于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应当建立整改台账,压实整改责任,认真进行整改,并举一反三,加强管理,完善制度。

第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审计机关可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审计业务质量检查情况报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问题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开展下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述职、对下级审计机关年度考核等工作,应当充分吸收、运用审计业务质量检查成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审计署制度(2018年版专网部分)》(审党发〔2018〕74号)中的《审计业务综合管理规定》第六章“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同时废止。

附件: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工作底稿(参考格式)



附件

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工作底稿

(参考格式)

索引号: 第 页(共 页)

被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项目(事项)


文书类型


文书文号或者

索引号


检查

发现

问题

描述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被检查

单位

意见


被检查单位

(签章)


反馈日期


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种类包括:1予以认可;2责成采取进一步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证据材料;3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检查结论)

审核人员


审核日期


编制说明:

1.“文书类型”包括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等。

2.“文书文号或者索引号”:属正式公文的,应填写文号;属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等无正式文号的文书,应填写索引号;其他无文号的文书应填写无。正式公文作为审计证据存档的,视同无文号。

附件: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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