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牟农(渔)罚〔2025〕7号 |
违法事实 |
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 |
处罚内容 |
罚款600元(大写:陆佰元)人民币。 |
处罚机关 |
牟定县农业农村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5月17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