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熊**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牟农(渔)不罚〔2025〕6号 |
违法事实 |
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 |
教育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该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向当事人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长江禁渔政策法规。 二、当事人不能再次到禁渔区、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活动。 三、当事人应该自觉遵守《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云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规定,尤其是“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若捕到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时,应及时放归河流”等原则。 如果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
处罚机关 |
牟定县农业农村局 |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5月17日 |
不予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