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000120350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乡镇权限)【000120350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乡镇权限)(新设)(00012035000401)
2.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乡镇权限)(延续)(000120350004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5.实施依据
(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三十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三十条
7.实施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办)
8.审批层级:镇(乡)级
9.行使层级:镇(乡)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镇(乡)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具体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具体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批文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缩减审批时限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二是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许可事项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落实监管主体,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三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台账制度,全面梳理风险关键点,对风险隐患分类妥善处置。四是依法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后的土地用途、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开展监督检查。五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评估报告报送本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并抄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受让方为个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征信证明材料;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清单及对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拟流转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的会议纪要;
(六)涉及委托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委托书;涉及再流转的,需提供取得原承包户同意的证明材料;
(七)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经营风险评估、以往流转土地经营权备案记录等材料。
受让方为组织的,除提供以上(三)(四)(五)(六)(七)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八)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证件;
(九)经营主体章程;
(十)企业征信证明材料;
(十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分别提供所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十二)农业经营能力(受让方的农业项目经营团队、拟注册公司注册资本金规模、流转风险保证及防范措施情况)或者资质证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亩(含)-500亩(不含)之间的:
(1)申请
(2)受理
(3)审查审核
(4)作出行政许可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部分情况下开展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部分情况下开展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批文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流转意向协议中规定的起止日期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许可有效期届满4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当地人民政府行政管辖区域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乡镇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牵头办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监管。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