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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延续)【00012034500001】

索引号:11532323MB19908782-/2024-0102043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指南及流程图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29日 主题词: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延续) 文  号: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29日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000120345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000120345000】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延续)(00012034500001)

4.设定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5.实施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6.监管依据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7.实施机关牟定县行政审批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第十八条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

(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压减审批时限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指导地方加强日常监管,检查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资质情况及是否存在无证收购的行为;检查生鲜乳收购站是否按照要求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2. 指导地方强化监督检查,检查生鲜乳收购站是否按照规定实施收购行为,是否存在《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行为;3.强化社会监督,指导地方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4.指导地方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要求,各类违法违规收购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

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第十八条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

(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受理、审核、现场核查、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首次申请程序相同。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十五、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