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畜禽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现实困难
(一)规模以下养殖场监管困难。按照云南省规模养殖场标准,以生猪为例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为规模养殖场,但实际养殖种存在很大一部分存栏规模远超一般散养农户却达不到规模养殖场标准的养殖场(例如生猪存栏在能繁母猪存栏10-49头或生猪常年存栏50-199头)。目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不适用于此部分养殖场,同时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投入大,小养殖场难以负担,造成部分规模以下养殖场监管困难。
(二)设施设备简陋,防治水平较低。通过大力宣传动员,规模养殖场户的环保意识有明显提高,对于养殖粪污防治也采取了积极措施。但一些小型规模养殖场户在控源减排、清洁生产、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方面都缺少相应的先进设备。同时畜禽粪便堆集发酵后就近还田过程中,上门收购户拉运设备简陋,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存在沿途二次污染的危险。
(三)基层工作量大面宽,执法监督缺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畜牧部门主要职能是指导与服务,并没有执法权限,对于养殖场户履行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只能口头劝告,震慑力度不强,指导与引导工作往往事倍功半,造成一部分养殖户污染问题事实上的监管缺失。各乡镇农村畜禽散养户数量多、分布广,仅靠畜牧部门下乡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服务,覆盖面窄,服务频次低,预防环境污染效果甚微。
二、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和培训。一是利用惠农政策的导向性作用,将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作为惠农政策的必要条件,明确政策导向,积极引导广大养殖主体完善粪污资源化配套设施,构建生态和谐的养殖之路。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结合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入户指导、培训等方式,加强养殖场(户)环保知识和政策的宣传,加大养殖污染危害性及治理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环保意识。三是加强培训工作,多层次、多方式开展开展培训工作,确保技术指导服务到位。
(二)加大政府补贴力度,完善治污补贴机制。建议加大对养殖粪污处理与利用的扶持力度,采取政府奖补、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等方式,提高养殖场建设畜禽废弃物处理设施的积极性。对养殖场改造提升粪污收集储运等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进行补助,提高设施设备利用率。对畜禽粪污加工处理企业增加粪污转运设备、加工车间等畜禽废弃物处理设备予以补贴,督促规模养殖场户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修建,并保证正常运行。
(三)加大执法力度,部门联合抽查检查。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共享畜牧养殖及日常管理的相关数据和信息,联合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检查和执法行动,督促建设和配备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规范粪污处理利用行为,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严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整改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要进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严肃处理几起养殖环境污染典型案件,起到震慑作用,以案促改。各乡镇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散养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日常监管,加大粪污治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养殖场对畜禽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 牟定县农业农村局 罗金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