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牟定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答复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077号提案的函

索引号:11532323MB1851878P-/2024-0910002 公文目录:政协委员提案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10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吴祖超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动新旧林权证法律效益有效衔接的提案,交由我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了1952年土地改革后1962年的“四固定”;根据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于1982年到1983年全县全面开展的林业“三定”,即: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两山“自留山、责任山”到户);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简称“林改”)三次大的改革。1983林业“三定”后和2007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为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于1992年开展了国有林权确登记,划定了国有林范围;1994年在部分乡镇、村组开展了“四荒”拍卖等工作。

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自土地改革后的“四固定”到“林改”,历经近50年,时间跨度长,但无论是1983林业“三定”,还是2007年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都是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防止群众在改革过程中未及时换发新证导致合法利益被剥夺、利益受损,中央及省、州各级在制定下发相关改革文件中对旧证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森林权属第十五条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总部负责登记……”。

目前,林权证的核发工作依据2019年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林权登记职能已划转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登记发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未申请换证的林权证(林业“三定”使用证、“四荒”拍卖使用证)按照初始登记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核发的林权证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依然有效。同时,自然资源部门已开展了多规合一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为解决在项目征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林地承包、林草资源保护工作中,由于自然资源、林草、民政等部门行政界限确认、地类认定等不统一出现的问题提供了依据。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县林业草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我县林业草原事业的发展,多提出一些宝贵意见,共同促进全县林草事业的发展。

牟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