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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 牟卫公罚〔2025〕01号

索引号:11532323MB1534477C-/2025-0710036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25年07月10日 主题词:行政处罚案件 文  号:牟卫公罚〔2025〕01号 成文日期:

 

 

行政相对人名称

牟定县源君宾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323MAABCUDW9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牟卫公罚〔2025〕01号

 

违法事实

牟定县源君宾馆提供给顾客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拖鞋)未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机关

牟定县卫生健康局

 

处罚内容

罚款1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6.26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以及《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类(公共场所卫生)序号3:“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适用“情节较轻”的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