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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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牟定万峰商贸有限公司向消费者多收价款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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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云市监楚牟处罚〔2025〕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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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多收价款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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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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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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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退还向投诉人多收取的价款0.03元; 2.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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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元)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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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元)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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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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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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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日期 |
2025/5/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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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