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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3〕40号

索引号:11532323346691611E-/2023-0428026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23年04月28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3〕40号

当 事 人:牟定县信益农资经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023年2月14日,根据《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过磷酸钙”化肥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牟定县信益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有桔红色(红色)包装袋上标称昆明宏勝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昆阳仙鹤牌过磷酸钙,一等品,有效(P205)≥16.0%,水溶磷(P205)≥11.0%,硫(S)含量≥8.0%,执行标准:GB/T 20413-2017,生产许可证号:(滇)XK13-002-00014,净含量40KG,地址:云南·昆明晋宁二街工业园区,销售热线:400-138-1995,规格:40KG,共计3袋。2023年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拍摄照片4张,填制《立案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报本局领导审批,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过磷酸钙3袋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取证。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过磷酸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2023年3月21日,本局依法向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协查函》,2023年3月22日,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局的《协查函》进行回复:在昆明市晋宁区内注册过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为XK13-002-00014的实际持有人也是“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同时在该辖区内未注册有昆明宏勝磷化工有限公司。本局对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该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标识为昆明宏勝磷化工有限公司的过磷酸钙(净含量:40kg,有效磷P2O5≥16%)外包装上印刷的生产许可证号与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相同,但企业名称不一致,该产品不是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的产品。

经调查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证实,当事人销售的桔红色(红色)包装袋上标称由昆明宏勝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规格:40KG/袋昆阳仙鹤牌过磷酸钙,是当事人于2022年11月8日,电话联系牟定县中宏经贸有限公司员工施洪英订购的过磷酸钙1吨,于当日由牟定县中宏经贸有限公司员工冷芹英用金杯牌车将桔红色(红色)包装袋上标称由昆明宏勝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规格:40KG/袋昆阳仙鹤牌过磷酸钙送货到牟定县信益农资经营部(李菊萍),当事人在购进该过磷酸钙时没有严格履行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法定义务。购进的昆阳仙鹤牌过磷酸钙1吨,每吨25袋,购进价是900元/吨,销售价是40.00元/袋。截 止2023年2月14日,当事人购进的25袋标称由昆明宏勝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规格:40KG/袋昆阳仙鹤牌过磷酸钙已售出22袋,剩余3袋,货值金额为1000元。同时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法〔2011〕83号》中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的认定,故本案货值金额10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88元。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桔红色(红色)包装袋上标称由昆明宏勝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规格:40KG/袋昆阳仙鹤牌过磷酸钙是向牟定县中宏经贸有限公司购进。经询问及查阅单据查明,牟定县中宏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8月2日期间向昆明宏勝磷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正斌处购进五批共计131吨,销往牟定县信益农资经营部等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业务范围;

证据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经营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居民身份等信息;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待售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厂家等情况;

证据五四、《财物清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厂家等情况;

证据六五、《二0二三牟定县中宏经贸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桔红色(红色)包装袋上标称由昆明宏勝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规格:40KG/袋昆阳仙鹤牌过磷酸钙的时间、数量、购进价等事实;

证据七六、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过磷酸钙的购进时间、购进地点、购进数量、销售价及违法所得等事实;

证据八七、供货商《询问笔录》2份9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过磷酸钙是由供货商提供,供货商购进时间、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及销往地区等事实;

证据九八、供货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1页,证明供货商具有市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事实;

证据十九、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回函》和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昆明宏勝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昆阳仙鹤牌过磷酸钙为以假充真产品。

证据十一、《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共4张,证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同场开展现场检查;

证据十二一、《牟定县中宏经贸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单》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昆阳仙鹤牌过磷酸钙购进时间、数量、购进价、供货商等事实;

证据十三二、《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过磷酸钙”化肥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打印件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是按照本局肥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组织实施。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案于2023年4月5日调查终结,本局于2023年4月6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罚告〔2023〕4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涉嫌销售以假充真商品(过磷酸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了涉嫌销售以假充真产品(过磷酸钙)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昆阳仙鹤牌过磷酸钙的行为,对社会构成一定的危害,按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但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材料、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 决定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以假充真产品(过磷酸钙)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尚未售出的以假充真产品(过磷酸钙)3袋;

2.没收违法所得88.00元;

3.罚款2000.00元;

以上2、3项合计人民币2088.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地址:牟定县中园大道与学兴路交叉路口)。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