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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3〕39号

索引号:11532323346691611E-/2023-0428025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23年04月28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3〕39号

当 事 人:牟定县夏锋饲料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023年2月15日,根据《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过磷酸钙”化肥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定县共和镇散花村委会万丰村牟定县夏锋饲料门市部进行检查时,发现有白色包装袋上标称昆明宏塍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昆阳宏塍牌过磷酸钙,一等品,有效(P205)≥16.0%,水溶磷(P205)≥11.0%,硫(S)含量≥8.0%,执行标准:GB/T 20413-2017,生产许可证号:(滇)XK13-002-00074,净含量40KG,地址:云南·昆明晋宁二街工业园区,销售热线:400-138-1996,规格:40KG,共计24袋。2023年2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拍摄照片3张,填制《立案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报本局领导审批,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的不合格过磷酸钙24袋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取证。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过磷酸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2023年2月21日,本局依法委托楚雄彝族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院对牟定县农资经营户销售的白色包装袋上标称由昆明宏塍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规格:40KG/袋昆阳宏塍牌过磷酸钙,并依法委托楚雄彝族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院对昆明宏塍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过磷酸钙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3月10日,本局收到楚雄彝族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院对抽样送检的由昆明宏塍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过磷酸钙的《检验报告》(№:Y15J20230337),检验结论为:“送检样品经检验,实物质量所检项目游离水的质量分数、有效磷(以P205计)的质量分数、水溶性磷(以P205计)的质量分数不符合GB/T 20413-2017《过磷酸钙》标准要求。”。

根据《检验报告》和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证实,当事人销售的白色包装袋上标称由昆明宏塍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规格:40KG/袋昆阳宏塍牌过磷酸钙,是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6日,电话联系牟定县中宏经贸有限公司员工施洪英订购的过磷酸钙2吨。2022年10月26日由牟定县中宏经贸有限公司员工冷芹英用金杯牌车将白色包装袋上标称由昆明宏塍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规格:40KG/袋昆阳宏塍牌过磷酸钙送货到牟定县夏锋饲料门市部(夏锋),当事人在购进该过磷酸钙时没有严格履行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法定义务。购进的昆阳宏塍牌过磷酸钙2吨,每吨25袋,共50袋,购进价是900元/吨,销售价是40.00元/袋。截 止2023年2月15日,当事人购进的50袋标称由昆明宏塍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规格:40KG/袋昆阳宏塍牌过磷已售出26袋。货值金额为2000元。同时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法〔2011〕83号》中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的认定,故本案货值金额20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04元。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白色包装袋上标称由昆明宏塍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规格:40KG/袋昆阳宏塍牌过磷酸钙是向牟定县中宏经贸有限公司购进。经询问及查阅单据查明,牟定县中宏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6日向昆明宏塍磷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孙庭购进两批共计70吨,分别销往安乐乡的牟定县李冬梅农资经营部李光友、牟定县安乐高琼利农资经营部高琼利、共和镇散花村委会东山脚牟定东山脚农资经营部夏丽、共和镇散花村委会万丰村牟定县夏锋饲料门市部等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业务范围;

证据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经营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居民身份等信息;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3页 ,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待售涉嫌不合格的产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厂家等情况;

证据五四、《财物清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厂家等情况;

证据六五、《二0二三牟定县中宏经贸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白色包装袋上标称由昆明宏塍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规格:40KG/袋昆阳宏塍牌过磷酸钙的时间、数量、购进价等事实;

证据七六、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的购进时间、购进地点、购进数量、销售价及违法所得等事实;

证据八七、供货商《询问笔录》2份9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过磷酸钙是由供货商提供,供货商购进时间、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及销往地区等事实;

证据九八、供货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1页,证明供货商具有市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事实;

证据十九、《检验报告》(№:Y15J202337)1份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白色包装袋上标称由昆明宏塍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规格:40KG/袋昆阳宏塍牌过磷酸钙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送检样品经检验,实物质量所检项目游离水的质量分数、有效磷(以P205计)的质量分数、水溶性磷(以P205计)的质量分数不符合GB/T 20413-2017《过磷酸钙》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十一、《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共3张,证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同场开展现场检查;

证据十二一、《牟定县中宏经贸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单》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昆阳宏塍牌过磷酸钙购进时间、数量、购进价、供货商等事实;

证据十三二、《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过磷酸钙”化肥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打印件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是按照本局肥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组织实施。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案于2023年4月5日调查终结,本局于2023年4月6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罚告〔2023〕3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过磷酸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过磷酸钙)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昆阳宏塍牌过磷酸钙的行为,对社会构成一定的危害,按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但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材料、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过磷酸钙)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没收尚未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过磷酸钙)24袋;

没收违法所得104.00元;

罚款4000.00元;

以上2、3项合计人民币4104.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地址:牟定县中园大道与学兴路交叉路口)。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