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3〕26号
当 事 人:牟定县众乐便利店(刘威)
组成形式: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
2023年2月16日,我局接到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交办楚雄州“12345”政府热线案件的通知》,通知要求:2023年2月11日,署名为“李先生”的来电人(联系电话略)在通过楚雄州“12345”政府热线反映“昆明到大理方向高速路段牟定服务区超市乱收费,店里没有明码标价,农夫山泉卖4元一瓶,其觉得不合理,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2023年2月17日,我局派出执法人员到牟定县共和镇周山村委会李家(新楚大高速服务区下行线)“牟定县众乐便利店”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涉嫌未按规定对该便利店内的农特产品销售区的路遥彝诚油炸牛肝菌、摩尔农庄祥和牌无糖型核桃乳、白竹山云雾茶、李老继泡梨、杨妹牌橄榄、都市牧场无糖薄荷糖、益达牌无糖口香糖、敢不敢出发无糖口香糖、曼爱思无糖薄荷糖及食品冷藏柜内21个品种的饮料及矿泉水等商品标明商品价格、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内容。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标明商品价格、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内容的行为展开调查。
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标明商品价格、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2日到牟定县行政审批局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2023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门店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部分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未按规定落实明码标价三个问题,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牟市监责改[2023]10号),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2月17日,我局指派执法人员到新楚大高速服务区下行线牟定县众乐便利店对楚雄州“12345”政府热线接到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置,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通过询问该店经营人员,当事人刘威不在经营现场,由其指定该店服务人员陈光富陪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便利店内路遥彝诚油炸牛肝菌、摩尔农庄祥和牌无糖型核桃乳、白竹山云雾茶、李老继泡梨、杨妹牌橄榄、都市牧场无糖薄荷糖、益达牌无糖口香糖、敢不敢出发无糖口香糖;曼爱思无糖薄荷糖及食品冷藏柜内21个品种的饮料及矿泉水未按规定标明商品价格、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内容。
本案无法确定上述商品未明码标价所销售的数量及金额,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标明商品价格、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内容的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
证据二、《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3页,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及经营食品未按规定标明商品价格、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内容的事实存在;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4页,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及细节;
证据五、《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具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六、《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牟市监责改[2023]10号)1份1页,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依据及要求改正的时限等;
证据七、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交办楚雄州“12345”政府热线案件的通知》1份1页,此证据用于证明被投诉人通过政府热线向有关部门投诉的相关情况。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案于2023年03月20日调查终结,于2023年03月22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罚告〔2023〕2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标明商品价格、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标明商品价格、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内容的行为,对社会构成一定的危害,但当事人的行为,主观上不是故意,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标明商品价格、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内容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原共和派出所旁)。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