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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罚〔2022〕60号

索引号:11532323346691611E-/2022-1208026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08日 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08日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罚〔2022〕60号

当事人:牟定县尚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浙江省仙居县淡竹乡下叶村

法定代表人:应XX,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2022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2022年牟定县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对牟定县尚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二楼化妆品专区进行监督检查中,随机抽取五个品种的化妆品,分别为:1.三生花玲珑玉润清滢醒肤水,生产厂家: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产品批准号:QB/T2660,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沪妆20160048,批号:1M03JU11,净含量:100ml,限期:2023-07-02;2.欧贝斯水漾清透防晒乳SPF30PA+++,生产厂家:广州市美驰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批准号:GB/T29665(O/W),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419,批号:国妆特字G20160411,净含量:45g,限期2025-04-12;3.美莉诗祖玛龙鎏金搓泥浴露,生产厂家:广州市丹莹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225,执行标准号:Q/DYHZ5,净含量:100ml,限期:2025-08-01;4.温达美源染发膏(酒红),生产厂家: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254,执行标准号:国妆特字G20161163,净含量:60ml×2,生产日期:2020-06-20,有效期:2023-06-19;5.花信堂氨基酸去屑洗发水(莹润养发型),生产厂家:安徽省赞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皖妆20210012,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皖G妆网备字201501066,净含量:400ml,限期:2025-10-05。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记录和相关凭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①三生花玲珑玉润清滢醒肤水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海晓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检验受理编号:STTP2006081;②欧贝斯水漾清透防晒乳SPF30PA+++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③温达美源染发膏(酒红)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批次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QT20CQ00556,检测类别:委托检测;④花信堂氨基酸去屑洗发水(莹润养发型)由广东立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批次的检验报告,检验受理编号:GF00512022175235。经查阅,上述五个品种化妆品均由昆明品方商贸有限公司供货,但现场无法提供昆明品方商贸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及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拍摄照片4张,并填制《立案审批表》、《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本局领导审批,经本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对由广东立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批次检验报告结果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且尚未销售的67瓶花信堂氨基酸去屑洗发水(莹润养发型),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出具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强查封字〔2022〕29号)及《财物清单》,查封物品存放于牟定县尚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办公室,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查证:2022年8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随机抽取的5个品种化妆品,是从昆明品方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提交的①三生花玲珑玉润清滢醒肤水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海晓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编号:STTP2006081;②欧贝斯水漾清透防晒乳SPF30PA+++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③温达美源染发膏(酒红)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批次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QT20CQ00556,检测类别:委托检测;④花信堂氨基酸去屑洗发水(莹润养发型)由广东立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批次的检验报告,检验受理编号:GF00512022175235。仅有温达美源染发膏(酒红)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批次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QT20CQ00556,检测类别:委托检测与商品标识记载的信息相对应,其余三个品种的化妆品与化妆品商品标识记载的信息不对应,美莉诗祖玛龙鎏金搓泥浴露未能提供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备案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其中,花信堂氨基酸去屑洗发水(莹润养发型)由广东立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批次的检验报告,检验受理编号:GF00512022175235,检验结果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洗发水,于2022年8月30日委托楚雄彝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2022年10月12日收到《化妆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W20220001,检验结论:本品按GB/T29679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2022年10月12日,解封封存的58瓶花信堂氨基酸去屑洗发水,当事人于当日签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2份7页,证明当事人持有相关证照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情况,且客观记录对当事人经营化妆品的检查情况及抽取五个品种的检查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进货渠道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牟定县尚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旭燕及委托代理人林明琴的公民身份信息。

证据五、《现场拍摄的照片》4份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的现场状况相关情况。

证据六、牟定县尚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牟定县尚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旭燕授权委托林明琴(店长)接授调查的有关情况。

证据七、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强查封字[2022]29号)及财物清单,证明2022年8月26日查封的法规依据及查封的化妆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的情况。

证据八、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解字[2022]29号)及财物清单,证明2022年8月30日解封的法规依据及查封的化妆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的情况。

证据九、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强查封字[2022]29-1号)及财物清单,证明2022年8月30日查封的法规依据及查封的化妆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的情况。

证据十、由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温达美源染发膏(酒红)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QT20CQ00556,检验结论:所检项目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54。

证据十一、由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送检并由上海晓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百雀羚三生花玲珑玉润清滢醒肤水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TTP2006081,样品所检项目中相对密度检验结果为1.01,其他检验项目符合标准;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妆20160007。

证据十二、欧贝斯水漾清透防晒乳SPF30PA+++的生产厂家(广州市美驰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419。

证据十三、2022年6月14日由生产单位安徽赞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检并由广东立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花信堂氨基酸去屑洗发水(莹润养发型)检测报告(5页),报告编号LCZH220600757V1,菌落总数不合格。

证据十四、2022年6月14日由安徽赞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检的花信堂氨基酸去屑洗发水(莹润养发型)并由广东立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5页),报告编号GF00512022175235,检验结论:不合格。

证据十五、2022年8月25日由牟定县尚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提供的昆明品方商贸有限公司发货单4页,证明2022年8月17日随机抽取的花信堂氨基酸去屑洗发水(莹润养发型)、欧贝斯水漾清透防晒乳SPF30PA+++、三生花玲珑玉润清滢醒肤水的化妆品购进等情况。

证据十六、2022年8月25日由牟定县尚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销售汇总报表记载的花信堂柔韧养护洗发水情况。

证据十七、2022年8月30日由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国家化妆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5323232022083001)1份2页,证明告知牟定县尚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被抽样送检化妆品为花信堂氨基酸去屑洗发水(莹润养发型)。

证据十八、2022年8月30日由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检验期间告知书(牟市监检鉴期[2022]1号)1页,证明告知牟定县尚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检验期间时限。

证据十九、2022年8月30日由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委托楚雄彝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标示生产单位或产地为安徽赞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花信堂氨基酸去屑洗发水(莹润养发型)进行检验协议1份1页。

证据二十、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单(非网络)1份1页,编号:NO:5323232022083001,证明化妆品抽检和样品交接情况。

证据二十一、楚雄彝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化妆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W20220001)1份5页,检验结论:本品按GB/T29679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证明送检的花信堂氨基酸去屑洗发水(莹润养发型)商品质量符合规定。

证据二十二、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解字[2022]29-1号)及财物清单,证明2022年10月12日解封的法规依据及查封的化妆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的情况。

在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获取的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案于2022年8月17日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经批准,当日立案展开案件调查,于2022年10月14日调查终结,于2022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22〕6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对社会构成一定的危害,按照法律要求,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由于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15000.00元(壹万伍仟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共和派出所旁)。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