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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市监处罚〔2022〕22号)

索引号:11532323346691611E-/2022-0412005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2022年04月12日 主题词:行政处罚 文  号:牟市监处罚〔2022〕22号 成文日期:2022年04月12日

当事人:牟定县**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牟定县共和镇龙川市场

经营者:温**

联系地址:牟定县共和镇龙川市场牟定县**商店

2022年2月26日我局在展开粮油市场专项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正在开展经营活动的牟定县**商店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送达《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实扣字[2022]20号)和财物清单,同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取证。

经查,根据现场检查和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证实,在当事人商店内经营的:“家樂”辣鲜露调味料1瓶,规格:448克/瓶,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是由梓恒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订货单于2020年12月11日送货到商店,购进了1件,1件共6瓶,购进价是88元/件,购进单价是14.67元/瓶,销售价是20元/瓶,其货值金额为20元;“家樂”牌辣鲜露调味料1瓶,规格:110克/瓶,生产日期:2020年4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是由梓恒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订货单于2020年5月1日送货到当事人店内,购进了1件,1件共有12瓶,购进价是86元/件,购进单价是7.2元/瓶,销售价是10元/瓶,其货值金额10元。“凤球唛”鲍鱼汁调味料1瓶,规格:390克/瓶,生产日期:2020年8月25日,保质期:18个月,生厂商:东莞市永益食品有限公司是当事人打电话到昆明大宝商贸食品经营部订货,由牟定的托运部代当事人在昆明收货后运回牟定后,当事人到托运部取货,购进时间是2020年10月27日,购进1件,12瓶/件,购进价85元/件,购进单价7.1元/瓶,销售价是10元/瓶,其货值金额为10元;“香相乡”麻辣1+1蒜香味6袋,规格:108克/袋,生产日期:2020年7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生厂商:云南香相乡食品有限公司,由楚雄市紫研调味料品批发部的销售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订货单于2020年9月2日送货到当事人门店,购进了1件,1件共有50袋,购进价是180元/件,购进单价是3.5元/袋,销售价是5元/袋,其货值金额30元;“美乐”香辣酱1瓶,规格:350克/瓶,生产日期:2020年3月19日,保质期:18个月,生厂商:四川省远达集团富顺县美乐食品有限公司,是由楚雄开发区兴鑫调味品批发部的销售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订货单于2020年5月8日送货到当事人门店,购进了1件,1件共有24瓶,购进价是155元/件,购进单价是6.5元/瓶,销售价是8元/瓶,其货值金额8元;“美乐”牌麻辣酱6瓶,规格:350克/瓶,生产日期:2020年4月21日,保质期:18个月,生厂商:四川省远达集团富顺县美乐食品有限公司,是由当事人打电话到昆明大宝商贸食品经营部订货,由牟定的托运部代当事人在昆明收货后运回牟定后,当事人到托运部取货,购进时间是2020年6月27日,购进1件,24瓶/件,购进价160元/件,购进单价6.7元/瓶,销售价是8元/瓶,其货值金额48元;“杜五娘”红油豆瓣3瓶,规格:1kg/瓶,生产日期:2021年1月8日,保质期:12个月,生厂商:四川杜妈味业有限公司,由楚雄浩亨食品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订货单于2020年3月21日送货到当事人门店,购进了1件,1件共有8瓶,购进价是55元/件,购进单价是6.9元/瓶,销售价是10元/瓶,其货值金额30元;“成星”剁辣椒1瓶,规格1.6kg/瓶,生产日期:2021年1月6日,保质期12个月,生厂商:云南金兴食品有限公司,是当事人打电话到昆明顺心厂家批发部订货,由牟定的托运部代当事人在昆明收货后运回牟定后,当事人到托运部取货,购进时间是2021年3月28日,购进2件,6瓶/件,购进价45元/件,购进单价7.5元/瓶,销售价是10元/瓶,其货值金额10元;“成胜”小米辣1袋,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0年6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生厂商:云南通海北成农业有限公司,是由当事人打电话到昆明顺心厂家批发部订货,由牟定的托运部代当事人在昆明收货后运回牟定后,当事人到托运部取货,购进时间是2020年7月28日,购进3件,12袋/件,购进价45元/件,购进单价3.5元/袋,销售价是5元/袋,其货值金额5元;“永顺”腐竹2.3kg,规格2.34kg/袋,生产日期:2021年6月12日,保质期6个月,生厂商:桂平市社坡镇秀丰食品厂,是由当事人打电话到昆明的东来运 豆皮王中王.海带.粉丝总汇订货,由牟定的托运部代当事人在昆明收货后运回牟定后,当事人到托运部取货,购进时间是2021年6月16日,购进2件,2.3kg/件,购进价55元/件,销售价是30元/kg,其货值金额69元。以上被查获的食品价值金额合计240元。本案无法确定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所销售的数量及金额,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地点、检查情况等;

2.《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1页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3.《财物清单》(牟市监强扣字〔2022〕20号)1份1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事实;

4.《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进销价格、时间、食品生产日期等情况;

5.《食品进销货凭证》复印件1份5页9张,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及涉案食品的购进数量、价格,购进时间等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市场主体资格;

7.《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食品经营资格;

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3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及受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公民身份等信息。

9.《证明》原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于2021年11月27日至2022年3月15日作为牟定县第二批支援临沧民兵赴耿马县孟定镇支援疫情防控的事实。

10.《录像授权委托视频》光盘一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授权委托的相关内容。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案于2022年4月11日调查终结,2022年4月13日经集体讨论后,于2022年4月13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22〕22号),于当日签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局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考虑到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主观上不是故意,同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是行为是发生在经营者赴耿马县孟定镇支援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在此期间暂由不识字的母亲代为经营,且涉案货值小,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你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家樂”辣鲜露调味料2瓶、“凤球唛”鲍鱼汁调味料1瓶、“香相乡”麻辣1+1蒜香味6袋、“美乐”香辣酱7瓶、“杜五娘”红油豆瓣3瓶、“成星”剁辣椒1瓶、“成胜”小米辣1袋、“永顺”腐竹2.3kg;

2.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地址:牟定县城新南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