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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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暂行规定

索引号:11532323015172622Y-/2018-1220795 公文目录:重要事项公示 发文日期:2014年01月0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牟发[2003]18号
中共牟定县委 牟定县人民政府 
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暂行规定
      (2003年8月27日)
  为加快牟定县对外开放步伐,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州委、州政府楚字[2003]3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放宽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
  第一条 外来投资者指到我县投资的县外及国外、港澳、台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投资者。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外,对外来投资者坚持"六不限制原则",即:投资的行业及领域、企业设立的条件、地域及持股比例、企业经营范围和投资方式、生产的产品内外销比例、企业经营年限和投资规模不受限制。
  第二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外,还可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县的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采用BOT、TOT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形式投资建设,鼓励在县内进行成片土地开发。
  第三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重点投资开发牟定县的冶金资产、天然药业、绿色食品、特色旅游等重点产业;
  鼓励外来投资者重点投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嫁接和第三产业;鼓励投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和外经贸等行业。
  第四条 降低企业设立成本。降低外来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10%。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确认后计价入股;外来投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金只须到500万元以上,并拥有三个以上和子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对外来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超出限额的,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 放宽进出口经营资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外来投资企业,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企业享受国家统一的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政策;企业申请外经贸经营权,生产企业只需有5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即可,并在对外经贸业务及出口退税、配额分配、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出国考察和商务活动、出口退税帐户质押融资上,与县内企业同等对待。
    二、优惠政策
  第六条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即纳税人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未达到规定的增值税征税起点的,免征增值税。
  (二)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县外投资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要及时给予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确保我县外来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其中:属于流通企业性质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退税率办理退税;属于生产企业性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免、抵、退税政策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外来投资企业,可按政策规定给予享受免征出口货物增值税政策。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优惠。凡在我县行政辖区内新办的县外来牟投资企业,,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优惠。
  1、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自确定之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发[2001]124号)文件的规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经营所得,并与其它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县外来我县投资企业优惠。凡同时符合企业注册资本金中县外投资比例占51%以上和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的新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担保机构优惠。凡为县内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企业(公司),其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以上新办的县外来牟投资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兼并收购企业等,享受免(或减半)征收所得税期满后,其主营业务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可在云南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享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六)税前扣除。县外来牟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第八条  县内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向国内外投资者出让资产,其土地转让、资产变现收入,原则上免交一切费用。当出让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其出让收入所发生的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属地方税部分,实行先征收、后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原企业,全部用于安置职工。
  第九条  对国内外投资者收购我县国有企业的给予付款优惠。以评估价并扣除职工安置补偿金后的资产剩余价值购买国有资本或国有净资产者,购买资金原则上在净资产转移前一次付清,一次付清者在50%以内优惠。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允许在两年内向国资部门(财政部门)付清款项,享受30%以内优惠,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款的60%;欠交部份用有效资产作抵押,允许在两年内分两次付清,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保证企业发展用地
  第十条 降低用地成本
  (一)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林产品开发、生物制药的非公有制企业,其投资额、固定资产达500万元以上和年交税在2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通过达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收益金可按50%留给企业作为发展资金使用,由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从企业所交税收中返还。
  (二)对原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改制为非公用制企业的,只要土地用途性质不变或土地使用权不变,可维持原有的用地方式,改制后若土地使用性质改变的,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出让等有关手续。
  (三)对非公企业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资料齐全的,在30天内完成登记工作。
    四、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 对我县经济增长拉动较大、与重点产业培育关联度较高的大项目及高科技产业项目、国内外大企业集团的重大投资项目,县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在扶持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二条  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设立招商引资工作项目经费和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开发、论证、储备、发布或代理招商、网络招商及重大项目的国内外招商招展活动;用于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兑现及引资中介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第十三条 实行引资奖励。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我县的招商引资工作,凡引进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项目实施后,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确定,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引资中介奖励,对单个项目引进外资(按美元计算)超过300万元的,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考核责任制。县委、县政府每年对各乡(镇)及县级有关部门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奖惩。对引进投资项目、资金、科技成果有突出贡献以及对改善投资环境、搞好优质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确实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
  第十五条 确实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强化监督、规范收费、减少检查、严管罚款、杜绝摊派,坚决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年必须开展自查自纠,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凡省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按省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实行统一科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对要统一收费的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严格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重复检查,检查必须持有部门领导签署的检查文件及证件,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所有罚款一律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制度,统一上缴财政,严禁行政执法部门提留、分成。对乱收费的单位和部门,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实行挂牌保护。努力为外来投资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凡在县内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和列入省、州、县的重点企业,由县监察部门实行挂牌保护。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必须经同级监察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十七条 加强执法监督。政法机关对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采取强制措施或对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时,对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列入省、州、县的重点企业,必须报省、州、县政法委同意后才能执行。其它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企业法人代表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