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常务会议成员由县长、副县长及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县长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主持。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组织,并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
第二章 决策事项
第五条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由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县长临时决定召开。主要研究和审议以下重点工作: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要决策部署精神,研究我县贯彻落实意见。
(二)提请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县政协协商的重要事项;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全县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六)县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措施。
(七)县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和人事任免事项。
(八)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讨论决定需县政府审批的辞职、辞退、行政处分事项。
(九)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十)听取副县长、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十一)应由常务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一)依照分工属于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事项,副县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或常务副县长、县长能够解决的事项。
(二)依法应由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未按照本规则要求完成会前协调、征求意见、调查论证、批准上会等程序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七条 所有拟提交上会的议题,均由提请部门填写《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请表》,注明议题名称、主要内容及研究解决的问题、参会部门等内容,由议题涉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报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审定。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分管副县长在会前要与县长进行沟通,说明议题需要研究解决什么问题、已经形成哪些共识、还需要议定什么事项,以便提高会议决策效率。
第八条 县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下设机构需提报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提请。
第九条 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请部门应在会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
(一)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议题,应由提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开展调查研究,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由分管副县长筛选确定最优方案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策。
(二)涉及全县重大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通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形成论证报告。
(三)涉及城市建设、交通、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征集群众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涉及以政府名义制定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县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经费事项的,应征求县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征求县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应征求财政、计划生育、纪检监察、政法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工资、津贴、待遇的议题,应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或各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必须由分管副县长亲自协调,涉及问题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上会。
(五)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上会。
第十条 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请部门应按照要求一次性报送完整的议题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工作方案、规划、设计方案以及代拟的县人民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文本的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起草背景(出台的必要性和起草依据、起草过程等);文本的主要内容;征求各相关方面意见和专家论证、听证情况;需要县人民政府解决或审定的问题。
(三)议题的有关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一条 常务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提请部门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印制议题材料,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综合调研股装夹、分送。县政府办公室认为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修改完善。提交上会的议题材料一律要备案存档。涉密议题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县政府办公室综合股和综合调研股具体承办。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发出会议通知、落实参会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
第十三条 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
(一)县长、副县长及其他党组成员出席会议。
(二)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各一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县财政、发改、人社、监察、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督查室主任,县政府信息中心主任,法制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六)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有关领导和其它县委部门、县人民团体负责人及新闻媒体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为会议审议讨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事实情况说明。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常务会议讨论研究涉及全县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议题,可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代表旁听,会议旁听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六条 会议旁听人员在会上没有表决权,但可根据会议安排对旁听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也可以在会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县人民政府反映,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应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常务会议工作人员应提前将会议材料装入常务会议专用文件夹并摆放整齐,摆好人员座牌,布置好会场。
第十八条 常务会议使用专用记录本,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调研股确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做好录音),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和最终决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会议通知、议题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音像资料,应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存档。因工作需要查询,需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五章 会议决策
第二十条 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县长必须到会,分管副县长和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到会的议题,一般不提请当次常务会议审议。确因议题紧急需上会的,分管副县长必须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以书面方式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常务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由议题提请部门负责人作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分管副县长表明主要决策意见。汇报人发言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不得擅自增加与会议议题无关的汇报内容,汇报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时间控制在3分钟以内。
第二十三条 出席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应当对会议议题逐一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发言要紧扣主题,开门见山,明确提出赞成、不赞成或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不作重复和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不得表示模棱两可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议事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会议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县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分歧较大,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于程序性或单项性工作事项议题,原则上在听取提请部门主要汇报、分管副县长补充意见后,其他领导和列席人员若没有不同意见,即可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涉密事项外,一律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外公开的常务会议新闻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文秘的副主任初审,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在县电视台公开报道,并及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第六章 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 常务会议必须编发会议纪要,全面准确反映会议精神,以便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第三十条 常务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综合调研股同志负责起草。纪要初稿原则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一般应在会后一周内正式印发。
第三十一条 常务会议纪要印制完成后,应按照规定范围发送,并同时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常务会议纪要是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未经县人民政府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用、引用。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况,可不等常务会议纪要印发,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会议审议意见抓紧修改,按办文程序送签完毕后,及时报送或下发。
(一)常务会议所审议文件需要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无重大修改的(在文件内要注明“经 年 月 日县人民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需报州人民政府或县委审批的。
(三)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需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代会审议的决定、《政府工作报告》等。
(四)常务会议研究议定的特殊紧急事项。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三十四条 出席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照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会。因故不能出席或不能全程出席会议的,需有明确事由并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列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应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经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分管副职参加会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第三十六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应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会议期间一般不外出,不接听电话,不办与会议无关的事项,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参加议题的人员应提前在会场外指定地点等候,由会务工作人员引导进入会场,不得迟到。
第三十七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对于领导的讲话、插话,特别是涉及人事、机密问题以及分歧意见的,不得随意传达散布。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未要求传达的,不准宣传和扩散,有传达贯彻任务的,以会议纪要为准。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八章 决策执行与督办
第三十八条 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决执行,抓紧落实办理,及时反馈情况,确保政令畅通。除会议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因工作性质等原因,落实周期较长的,必须每月上报一次落实情况。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或不能按期落实的事项,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原因上报县政府督查室。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由县政府督查室将相关事项移交县监察局,由县监察局按照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等进行行政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