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和《楚雄州民政局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楚民发〔2024〕19号)要求,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4年7月起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735/人·月。分档补助标准为:A档735元/人·月、B档480元/人·月、C档39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6400元/人·年。分类补助标准为:A类534元/人·月、B类310元/人·月、C类220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全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956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统一提高全县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其中: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995元/人·月,二档提高到498元/人·月,三档提高到299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79元/人·月,二档提高到105元/人·月,三档提高到60元/人·月。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县集中养育儿童生活保障标准保持2000元/人·月不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135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提标工作宣传,并严格按新的保障标准对各类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算,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县统一。
(二)加强宣传,按时完成。各乡镇要提高认识,加强提标政策宣传,积极行动,精心组织,确保6月30日以前全面完成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提标工作,并将新制定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从202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牟定县民政局 牟定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