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纠正违法违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工作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设更高水平法治政府,经研究,决定于2026年5月召开《牟定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草案)》《牟定县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一)《牟定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牟定县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牟定县司法局将于2026年5月中旬在县司法局五楼会议室组织召开《牟定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草案)》《牟定县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听证会。
三、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旁听代表、记者构成及产生方式
(一)参会人员构成方式
1.听证陈述人1名。
2.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各1名,请县人大、县政协推荐。
3.企业和群众代表5名(由县司法局负责通知和联系,也可由牟定县辖区内企业或群众自愿到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股报名)。
4.部门及乡镇代表15名。其中: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机关纪检监察组1名、县委组织部1名、县委政法委1名、县发展和改革局1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名、县自然资源局1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名、县交通运输局1名、县卫生健康局1名、县农业农村局1名、县应急局1名、县市场监管局1名、县政务服务管理局1名、县人民检察院1名、共和镇人民政府1名、蟠猫乡人民政府1名。
5.法律专家学者3名。其中:律师2名;云岭银发法治专家1名。
6.记者2名。
7.旁听代表若干名。
(二)参会人员产生方式
1.听证陈述人由牟定县司法局指定人员担任。
2.企业和群众听证代表,由县司法局负责通知和联系,也可由牟定县辖区内企业或群众自愿到县司法局报名;县级有关单位和乡镇的听证代表由各单位或组织推荐产生。
3.旁听代表采取自愿报名,通过初审后确定;自愿报名不足时,由县司法局推荐并审核后产生。
4.记者代表由会议采访的新闻媒体根据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也可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产生。
5.听证会代表正式产生后,将公告参加人员名单。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方式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现场报名。报名采用委托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或者公民持本人身份证、移民证到牟定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股报名。报名地址:牟定县司法局一行政执法监督楼综合股;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地址、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参加听证会途中往返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报名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9日17时。
(二)报名要求
1.牟定县内企业或群众均可报名参加;旁听代表人员且身体健康的公民均可(牟定县辖区内公民年龄在18—60周岁以内,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男女不限)。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代表企业或公民的群体意见。
3.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并能够真实地反映意见。
4.对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有一定了解,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议事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5.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熟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6.同意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听证会代表产生后,将公布参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等信息)。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牟定县司法局将于2026年5月15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代表人员名单,在牟定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平台上发布第2号公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牟定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等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联系人及电话:王亚兴 13887898817
邮箱:8635395@qq.com 传真:5217828
附件:1.牟定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牟定县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牟定县司法局
2026年4月30日
附件1.
牟定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纠正违法违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人对本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突出问题,提出投诉举报及其处理活动。
媒体曝光、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执法评议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三条 投诉举报定义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予以纠正、处理并依法维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政执法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线索、请求查处的行为。
第四条 处理原则
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公正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处理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对待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对象;
(二)及时高效原则:简化流程、明确时限,快速受理、及时核查、依法处置,确保投诉举报事项得到及时回应和妥善处理;
(三)便民利民原则: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简化投诉举报手续,为投诉举报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投诉举报服务;
(四)有错必究原则: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督促整改落实;
(五)保密原则:严格保护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举报内容及相关线索,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防止投诉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县司法行政部门是我县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投诉举报的统筹监督指导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直接受理涉及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及跨乡(镇)、跨部门的重大投诉举报事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乡(镇)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事项,并配合县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县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受理本系统、本单位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的投诉举报事项,做好自查自纠、线索核查和整改落实工作,并接受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明确投诉举报办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投诉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等具体工作。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第二章 投诉举报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投诉举报范围
投诉举报人对下列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可以提出投诉举报:
(一)行政许可类:无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超越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含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违规设立许可条件、变相增设许可环节,违法收取许可费用,撤销、注销行政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等;
(二)行政处罚类: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设定罚款种类、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以罚代管、只罚款不纠正违法行为,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等;
(三)行政强制类:无权限实施行政强制、超越权限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查封,超过法定期限实施强制,未妥善保管查封扣押财物等;
(四)行政检查类:无依据实施行政检查,检查频次过高、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运动式检查、以观摩等名义变相检查,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等;
(五)其他突出问题: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加重企业负担,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吃拿卡要”、粗暴执法,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执法职责,行政执法人员未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或未规范使用执法证件、标志标识及执法装备、未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以及其他违反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投诉举报条件
提出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的投诉举报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范围;
(四)投诉举报事项未被其他机关(如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
(五)投诉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匿名举报除外,但应当提供具体可核查的线索)。
第八条 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匿名举报无法告知的除外):
(一)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二)投诉举报事项已被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或者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院判决的;
(三)同一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本级或上级行政执法监督主管部门作出明确处理结果,投诉举报人无法提供新的证据和事实的;
(四)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
(五)匿名举报且未提供具体可核查线索,无法开展调查核实的;
(六)投诉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职业举报人以牟利为目的,重复、恶意提出的投诉举报;
(八)投诉举报事项已过法定时效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投诉举报渠道与方式
第九条 投诉举报渠道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畅通下列投诉举报渠道,明确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一)现场投诉举报:在政务服务大厅、办公场所设立投诉举报窗口,接受现场投诉举报;
(二)电话投诉举报:公布投诉举报专用电话,电话接听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三)书面投诉举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接收书面投诉举报材料;
(四)网络投诉举报:通过县人民政府官网、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接收投诉举报;
(五)其他合法渠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其他投诉举报方式。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收到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在5日内转交有权处理机构办理。转交后,有权处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处理进度及结果,由12345热线同步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条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人可以采取实名或者匿名方式提出投诉举报。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投诉举报的,应当提供具体、可核查的线索,便于调查核实。
投诉举报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一并提出;多人就同一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提出投诉举报的,经投诉举报人同意,可以按共同投诉举报处理,推选1—2名代表人参与处理过程。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材料要求
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举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
(一)投诉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实名投诉举报需提供,匿名举报可不提供);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件号(如有);
(三)投诉举报事项的具体事实、时间、地点、经过、相关证据材料(如执法文书、照片、视频、录音、证人证言等);
(四)投诉举报请求(如要求纠正违法执法行为、赔偿损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
(五)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伪造、变造。
投诉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举报的,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经投诉举报人确认后存档。
第四章 投诉举报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登记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举报人信息、被投诉举报对象、投诉举报事项、事实理由、证据材料、投诉举报请求等内容,建立投诉举报台账,实行一案一档管理。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诉举报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投诉举报人应当在收到补充告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撤回投诉举报(匿名举报除外,可根据现有线索开展初步核查)。
第十三条 审查与受理
受理机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实名投诉举报人出具《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告知受理情况及后续处理流程;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实名投诉举报人出具《投诉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并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移送情况;受移送机构认为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不得再次移送,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
投诉举报审查期限届满,受理机构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十四条 调查核实
受理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延长理由。调查核实期限自受理之日起计算,补充材料、中止办理的时间不计入期限。
调查核实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投诉举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二)询问投诉举报人、相关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三)查阅、复制被投诉举报对象的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工作台账等相关资料;
(四)实地核查相关执法现场、设施设备等;
(五)组织专家论证、听证(必要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调查核实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对象申请回避的,受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回避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由调查人员、被调查对象签字确认。
被投诉举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受理机构调查核实情况,主要审查以下情形:
(一)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规范;
(三)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收集是否充分;
(四)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五)权利保障是否到位;
(六)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七)执法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八)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其他影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中止办理
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构可以中止办理,并书面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一)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因机构改革,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单位的;
(二)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投诉举报人无法联系,导致调查核实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中止办理的情形。
中止办理的情形消除后,受理机构应当及时恢复办理,恢复办理后剩余期限连续计算,并书面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中止办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消除中止情形的,视为案件终结,书面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第十六条 处理决定
受理机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区分不同情况,在调查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匿名举报可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处理结果)及被投诉举报对象。
投诉举报事项属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政执法行为的:
(一)责令被投诉举报对象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造成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责令依法予以赔偿;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投诉举报事项基本属实,但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不当等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被投诉举报对象限期整改,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受理机构。
投诉举报事项不属实,或者被投诉举报对象的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规的,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移交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后续工作。
受理机构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举报对象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一并调查处理;涉及重大行政执法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整改与反馈
被投诉举报对象收到责令纠正、限期整改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整改凭证书面报送受理机构;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受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受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依法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归档
投诉举报处理完毕后,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材料、调查笔录、处理决定、整改材料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完整的投诉举报处理档案。档案保存期限自处理完毕之日起计算,不少于5年,重大案件档案保存期限延长至1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内部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行政执法单位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开展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立台账,限期整改,跟踪督办。对处理工作不规范、拖延推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本单位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拖延、推诿、不依法处理的;
(二)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偏袒被投诉举报对象的;
(三)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导致投诉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
(四)被投诉举报对象拒绝、阻碍调查核实工作,或者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
(五)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全县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包括投诉举报受理数量、处理数量、整改情况、典型案例等,在县人民政府官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期限计算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限届满之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草案)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附件2
牟定县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与全面从严治党深度融合,激励和保障全县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担当作为,营造权责清晰、权责一致、容错纠错、鼓励创新的行政执法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党纪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重点规范党员行政执法人员履职行为,兼顾非党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尽职免责,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严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已穷尽法定职责、程序和措施,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特定客观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损失的,免予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党员行政执法人员未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且不构成党纪处分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党纪责任(非党员行政执法人员不涉及党纪责任,不适用本款党纪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依法履职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州委、县委工作要求,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政策界限不明确、客观条件限制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出现失误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党员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行为未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核心要求、不构成党纪处分情形的,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相关党纪责任(非党员行政执法人员不涉及党纪责任,不适用本款党纪相关规定),并督促其及时纠正错误、消除影响、挽回损失。
第四条 实施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尽职免责、容错纠错全过程、各环节,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严格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纪律处分的适用规则,把先行先试失误与明知故犯区分、探索性试验偏差与明令禁止行为区分、推动发展无意过失与谋取私利行为区分开来,准确界定容错边界,兼顾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要求;
(三)坚持职责法定、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有错必纠、容纠并举,既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又严肃查处违纪违法履职行为;
(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情节后果、整改成效,结合党纪法规和执法实际精准认定、公平处理,既不纵容失职失责,也不挫伤履职积极性;
(五)坚持依法依规、程序正当,严格依照党纪法规和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实施,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尽职免责、容错纠错工作经得起检验。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在县委领导下,统一领导全县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工作,自觉接受县委监督。
县司法局协同县纪委监委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与组织实施,主动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各行政执法机关党组(党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机关、本系统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的具体实施,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党纪法规和本办法有效落实。
第二章 尽职免责情形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严守党的纪律,同时满足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程序、标准,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个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尽职,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党员行政执法人员未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且不构成党纪处分情形的,不予追究党纪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规定不具体或存在法条冲突,导致对执法依据、事实认定理解偏差,已尽审慎审查义务,且未违反党的纪律要求的;
(二)对违法行为已依法查处、责令改正、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经营、启用查封扣押物品等造成危害后果,行政执法人员已尽监管职责,且无违纪行为的;
(三)在集体决策中,坚持党性原则,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并记录在案,未参与违规决策实施的;
(四)发现上级决定、命令、文件违法或不当,已书面提出改正撤销意见,上级不予改变或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明显违法、违反党的纪律的除外),且已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的;
(五)因行政相对人或第三方故意隐瞒、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事实认定或执法决定偏差,行政执法人员已尽合理核查义务,且无失职失责行为的;
(六)在联合执法、综合执法中,已履行自身法定职责,因其他执法主体过错导致问题,且自身无违纪违法情形的;
(七)因法定鉴定、检测、评估、勘验等专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执法决定错误,行政执法人员已依法采信合法结论,且无审查失职行为的;
(八)应对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为维护公共利益快速处置,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存在程序轻微瑕疵但未影响实体公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情势变更或其他难以克服的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完全履行职责或执法出现偏差,行政执法人员已尽最大努力履职,且无违纪行为的;
(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执法决定,后因新事实、新证据、法律法规修订或上级政策调整,导致执法决定被变更、撤销,且作出原执法决定时无主观过错、未违反党纪法规的;
(十一)对轻微违法依法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已履行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义务,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裁量基准规定、党纪法规和执法规范要求的;
(十二)其他已依法全面履职、严守党的纪律,经县司法局、县纪委监委联合审核确认,不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容错纠错情形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州委、县委工作要求,出现失误错误尚未构成违法犯罪,未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未明令禁止、未违反法定基本原则与禁止性规定、未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核心要求且不构成党纪处分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民主集中制与内部规定、未谋取私利或串通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主动发现失误错误、及时纠错、积极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六个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容错,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党员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行为未构成党纪处分情形的,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党纪责任: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执法攻坚中,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大胆创新,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偏差,且未违反党的纪律和执法底线的;
(二)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等创新实践中,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因无明确经验借鉴出现非主观失误,且始终坚守党性原则、严守执法纪律的;
(三)因法律法规政策界限不明确、上级文件不具体,在改革探索、执法实践中出现偏差或争议,已尽审慎履职义务,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未违反党纪法规的;
(四)为破解执法堵点难点、维护公共利益,在法定幅度内合理行使裁量权,出现轻微偏差或引发争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无违纪行为、未谋取私利的;
(五)在执法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已书面请示上级或法制机构,未获及时答复,为防止危害扩大、维护公共利益依法履职出现偏差,且已如实记录相关情况、未违反党纪要求的;
(六)因技术条件、认知水平局限,导致事实认定、定性裁量出现偏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主动报告、及时纠正,无违纪违法情形的;
(七)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经认定可予容错,且未违反党的纪律和执法核心要求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党员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构成党纪处分情形的,从严追究党纪责任,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同步对标、尺度统一: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州委、县委工作要求的;
(二)明知故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党的纪律和执法规范的;
(三)谋取私利、收受财物、接受宴请、利益输送,损害执法公正和党的形象的;
(四)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严重环境污染、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且存在失职失责、违纪违法情形的;
(五)同一问题重复出现、屡教不改,或纠错不力、拒不纠正,违反党纪法规和执法要求的;
(六)被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查实存在严重违纪违法的;
(七)违反行政执法基本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依法依规依纪不得容错的情形。
第四章 纠错机制
第九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落实容纠并举、有错必纠要求,把纠错工作纳入党组(党委)主体责任,对认定予以容错或存在轻微执法瑕疵、轻微违纪倾向的,及时启动纠错程序,督促整改、强化教育,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第十条 纠错措施包括:
(一)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党员行政执法人员按党纪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令限期改正、补正程序、完善证据、重新作出执法决定;
(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或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由县司法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挽回损失、防范风险;
(五)完善制度机制、规范执法流程、加强党纪法规和业务培训、提升执法能力和党性修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党组(党委)发现执法失误错误、违纪倾向后,应立即核查、及时纠错、记录存档,并报县司法局和县纪委监委备案。
行政执法人员主动报告、及时纠错、有效减轻危害的,可作为从轻、减轻、免责的重要依据;党员行政执法人员主动向党组织报告错误、深刻检讨、积极整改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依规依纪从轻或减轻处理,符合免责情形的免予党纪处分。
纠错完成后,应当形成纠错报告,报县司法局、县纪委监委备案。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尽职免责、容错纠错的认定启动方式,坚持党组织领导、分级负责:
(一)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人员被追责问责时,可向所在机关党组(党委)书面申请尽职免责或容错认定;党员行政执法人员可同时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
(二)依职权启动:各行政执法机关党组(党委)和县司法局、县纪委监委在监督检查、案件办理、责任追究中,发现符合条件的,主动启动认定,注重听取有关党组织意见和党员群众评价。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及履职证据、整改材料、党性表现说明(党员需提供),申请人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在机关党组(党委)5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不符合的书面说明理由(书面说明理由需加盖所在机关党组(党委)公章);
(二)调查核实:受理机关成立调查组,调查组应有党组织成员、纪检监察联络员参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所在机关党组(党委)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收集证据、听取陈述申辩、核实履职情况、情节后果、整改成效和党性表现,形成调查报告;
(三)集体研究:调查终结后,所在机关党组(党委)集体研究,结合党纪法规和执法实际,作出尽职免责、予以容错、不予容错、追究责任的认定决定;重大复杂事项报县司法局审核,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备案,必要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抄送县司法局、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党员行政执法人员的认定决定,同时送达其所在党组织,涉及党纪处分的,严格按照党内程序办理,确保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同步衔接、结果匹配;
(五)救济途径:对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30日内申请复核(复核机关为作出决定的机关);对复核不服的,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诉机关为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党员行政执法人员对党纪相关处理不服的,按党内申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尽职免责、容错纠错的认定材料、调查记录、决定文书等,归入行政执法人员人事档案、执法档案和党员档案(党员需提供)。
认定为尽职免责、容错纠错的,在考核评优、评先表彰、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中不受影响、不作负面评价,切实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树立“为担当者担当”的鲜明导向。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经认定尽职免责的:
(一)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党员行政执法人员未违反党纪、不构成党纪处分情形的,不予追究党纪责任,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免责情形的,明确免予党纪处分;
(二)不予纳入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范围;
(三)在考核、评优、晋升中予以肯定,作为履职尽责的正面依据。
第十六条 经认定予以容错的:
(一)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党员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行为未构成党纪处分情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党纪责任,坚持宽严相济法治精神的制度化表达;
(二)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等纠错措施,强化党性教育和执法培训;
(三)督促完善制度、规范执法、提升能力,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澄清正名机制,在县委领导下,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司法局协同推进:对经查失实的举报、投诉、问责,及时在一定范围澄清,消除负面影响,保护执法人员合法权益与执法积极性,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依法履职的行政执法人员撑腰鼓劲。
第十八条 县司法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定期对全县尽职免责、容错纠错情况汇总分析,通报典型案例(注重体现党纪法规落实情况),指导各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完善制度、防范风险,主动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党纪法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尽职免责、容错纠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党组(党委)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系统、本领域执法实际和党纪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清单,实施细则或清单需明确本系统、本领域尽职免责、容错纠错的具体情形和认定标准,报县司法局和县纪委监委备案(备案期限为实施细则或清单制定之日起15日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牟定县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清单
序号 | 免责情形 | 适用领域 | 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
1 | 因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规定不具体或存在法条冲突,导致对执法依据、事实认定理解偏差,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的 |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所有执法领域 | 审查记录、法条检索说明、相关政策解读材料,党员需提供党性表现说明、未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不构成党纪处分情形的相关证明 |
2 | 对违法行为已依法查处、责令改正、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经营、启用查封扣押物品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 | 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催告通知书、送达回证,履职情况说明,党员需提供未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无违纪行为的相关证明 |
3 | 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并记录在案的 | 所有执法领域(重大执法决定、复杂案件处置) | 会议纪要、发言记录、签字确认材料,党员需提供坚持党性原则、如实履职、未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的相关说明 |
4 | 发现上级决定、命令、文件违法或不当,已书面提出改正撤销意见,上级不予改变或要求继续执行(执行明显违法的除外) | 所有执法领域 | 书面异议材料、上级回复记录、执行情况说明,党员需提供未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要求的相关证明 |
5 | 因行政相对人或第三方故意隐瞒、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事实认定或执法决定偏差,已尽合理核查义务的 | 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 | 核查记录、虚假材料复印件、相关佐证证言,履职情况说明,党员需提供未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无违纪行为的相关证明 |
6 | 在联合执法、综合执法中,已履行自身法定职责,因其他执法主体过错导致问题的 | 综合执法、应急处置、跨部门联合检查(如安全生产、环境整治) | 联合执法方案、自身履职记录、相关执法主体过错说明,党员需提供未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无违纪行为的相关证明 |
7 | 因法定鉴定、检测、评估、勘验等专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执法决定错误,已采信合法结论的 |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 | 专业机构资质证明、鉴定/检测报告、采信记录,履职审查说明,党员需提供未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无违纪行为的相关证明 |
8 | 应对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为维护公共利益快速处置,存在程序轻微瑕疵但未影响实体公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 | 突发事件处置记录、现场照片视频、处置情况说明,党员需提供坚守党性、主动担当、未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的相关证明 |
9 |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情势变更或其他难以克服的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完全履行职责或执法出现偏差的 | 所有执法领域(如自然灾害、疫情防控期间) | 不可抗力证明、相关部门说明、履职情况记录,党员需提供未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无违纪行为的相关证明 |
10 | 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执法决定,后因新事实、新证据、法律法规修订或上级政策调整,导致执法决定被变更、撤销的 | 所有执法领域 | 原执法文书、新事实/证据材料、法律法规/政策修订文件,作出原执法决定时无主观过错的说明,党员需提供未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无违纪行为的相关证明 |
11 | 对轻微违法依法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已履行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义务的 | 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 | 教育劝导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轻微违法认定材料,党员需提供未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无违纪行为的相关证明 |
12 | 其他已依法全面履职,不应追究责任的情形(如执法中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因行政相对人自身过错导致损害后果) | 所有执法领域 | 完整履职记录、相关佐证材料,党员需提供党性表现说明、未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不构成党纪处分情形的相关证明 |
附件2
牟定县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清单
序号 | 容错情形 | 适用领域 | 纠错措施 |
1 |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执法攻坚中,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大胆创新,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偏差的 | 市场监管、招商引资配套执法、产业发展相关执法 | 1. 谈话提醒、批评教育;2. 完善执法流程;3. 加强业务培训 |
2 | 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等创新实践中,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出现非主观失误的 | 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柔性执法、农业农村包容审慎监管 | 1. 责令检查、诫勉;2. 补正执法程序;3. 完善创新工作方案 |
3 | 因法律法规政策界限不明确、上级文件不具体,在改革探索、执法实践中出现偏差或争议的 | 所有执法领域(尤其是新兴领域、政策衔接领域) | 1. 谈话提醒;2. 重新核查案件、完善证据;3. 向上级请示明确政策 |
4 | 为破解执法堵点难点、维护公共利益,在法定幅度内合理行使裁量权,出现轻微偏差或引发争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 | 1. 通报批评;2. 规范裁量权适用;3. 加强案例学习 |
5 | 在执法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已书面请示上级或法制机构,未获及时答复,为防止危害扩大、维护公共利益依法履职出现偏差的 |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 | 1. 责令限期改正;2. 完善执法证据;3. 建立请示答复台账 |
6 | 因技术条件、认知水平局限,导致事实认定、定性裁量出现偏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生态环境检测、食品药品检验、特种设备监管 | 1. 离岗培训;2. 重新作出执法决定;3. 完善技术支撑机制 |
7 | 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经认定可予容错的(如因政策调整导致执法衔接失误,主动纠错未造成不良影响) | 所有执法领域 | 结合实际确定(参照上述纠错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