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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报销标准(门诊统筹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索引号:11532323MB1544827M-/2022-1215002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15日 主题词:门诊共济 文  号: 著录日期:

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下同),参保人员每次普通门诊就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下同)30 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60 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 元。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 元,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

超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进行报销,与住院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0 元,与住院和特殊病门诊起付标准分别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单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000 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1000 元,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总额不超过5000元,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