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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牟)应急罚〔2026〕5-3号

索引号:11532323MB1810259G/2026-00073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11月05日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牟定新桥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1·18”一般灼烫事故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蔡某某(原车间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牟)应急罚〔2026〕5-3号

违法事实

经调查,2026年1月18日11时05分许,在新桥产业园区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2#回转窑车间进行铲渣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1人被高温窑渣灼烫受伤,伤者经送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的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7.25万元。作为涉事车间主任,存在履行2#回转窑(火法车间)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未对事故冲渣池安全风险开展辨识,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现场技术交底不力,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内容

给予该公司2#回转窑原车间主任蔡某某作出处上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共计人民币19225元(大写:壹万玖贰佰贰拾伍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 11月4日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条B档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