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新桥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1·18”一般灼烫事故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赵某某(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牟)应急罚〔2025〕5-1号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2026年1月18日11时05分许,在新桥产业园区某科技有限公司2#回转窑车间进行铲渣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1人被高温窑渣灼烫受伤,伤者经送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的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7.25万元。作为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存在履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事故发生后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乡级部门上报信息,造成事故迟报,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管理责任。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给予该公司法人兼总经理赵某某作出处上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共计人民币116051元(大写:壹拾壹万陆仟零伍拾壹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 11月4日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89条A档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