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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牟)应急罚〔2026〕5号

索引号:11532323MB1810259G/2026-00070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11月05日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牟定新桥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1·18”一般灼烫事故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2379515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牟)应急罚〔2026〕5号

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公司存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开展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导致2026年1月18日11时05分许,在公司2#回转窑车间进行铲渣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1人被高温窑渣灼烫受伤,伤者经送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的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7.25万元。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内容

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 11月4日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95条B档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