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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牟)应急罚〔2026〕危化2号

索引号:11532323MB1810259G/2026-00029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4月03日 主题词: 文  号:(牟)应急罚〔2026〕危化2号 著录日期:

行政相对人名称

牟定县某有限公司胡山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23MADHMU****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牟)应急罚〔2026〕危化2号

违法事实

1.有2名加油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从事加油作业。2.加油区摆放易燃抽纸。3.加油人员在未配备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加油岛周边扫码支付加油费。未按《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1条、第4.5条和第6.1.1条规范作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内容

对该公司有2名加油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从事加油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在加油区摆放易燃抽纸、加油人员在未配备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加油岛周边扫码支付加油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4月1日

处罚依据

该公司有2名加油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从事加油作业的行为,未按《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1条“作业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6条A档“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在加油区摆放易燃抽纸、加油人员在未配备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加油岛周边扫码支付加油费的行为,未按《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5条“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当现场警报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手机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应符合GB/T 50493的规定。”及《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1条“加油机附近应按GB/T 50156的要求配备灭火器和火毯。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放置可燃性物品”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