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紧密型医共体总医院:
本机关于2026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323MB0866736A)提交的牟定县县域医共体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504-532323-04-01-139247)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建设内容分布于牟定县人民医院本部、新桥分院及安乐分院3个工程建设区域,项目总占地面积0.47公顷,其中永久占地0.43公顷,临时占地0.04公顷。牟定县人民医院占地面积0.21公顷,新建1栋中心药房及医疗共享中心药房;新桥分院占地面积0.06公顷,新建1栋医疗服务中心;安乐分院本次建设占地面积0.20公顷,新建1栋医疗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开挖土石方总量4766.0立方米(其中基础开挖3185.8立方米,沟槽开挖563.8立方米,孔桩开挖1016.4立方米),土石方回填1689.5立方米(其中基础回填1181.5立方米,房心回填508.0立方米),产生余方3076.5立方米,运至牟定县建筑垃圾消纳场。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二)基本同意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0.47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措施总体布局、分区防治措施布设。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
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间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牟定县水务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监测成果及时上传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项目开工前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重新批准。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牟定县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本机关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仅用于该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牟定县行政审批局
2026年10月22日